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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
更新时间:2019-01-22 17:02:16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量:
《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冀环土函〔2018〕248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
 
转移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
 
为全面规范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要求,我厅修定了《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审批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自2018年5月2日起,全省所有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均要在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上办理;《河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冀环办发〔2016〕203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省环保厅土壤处张启发赵鑫
 
联系电话:0311-87803701(兼传真)
 
电子邮箱:hbstrc@163.com
 
附件: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9日
 
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做好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细化规范审批流程,严控各级审批时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特制定本程序。
 
一、网上申报
 
固体(危险)废物跨省移出(移入)申请单位在“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http://211.90.37.192:81/index.jsp)”上进行注册和申报,并需提供“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等5项书面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二、审批程序
 
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中,各级环保部门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环保部《固体废物管理廉政建设“七不准、七承诺”》等廉政规定,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重点要核查产废单位申请转移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接收单位目前是否具备接收能力等;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材料预审工作,同时依据县级环保部门意见和日常监管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转移的最终决定,并依法组织办理转移相关手续;雄安新区相关审批工作暂由保定市环保局承接;各市环保部门不得将本审批事项相关工作再行委托其他单位办理;省环保厅负责形式审核和省级函询工作。
 
(一)固体(危险)废物跨省移出程序。本省产废单位网上申报且将5项书面申请材料同时邮寄到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所在地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分别初审、预审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市级环保部门对跨省转移实施计划进行备案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示5日;自网上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出具是否同意转出的决定性意见,并将有关申请材料存档备查。
 
省环保厅政务服务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06号)统一受理“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省环保厅在8个工作日内根据纸质申请表、“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申报信息,向外省省级环保部门发函。外省回函后,省环保厅8个工作日内函告移出地市级环保部门并抄送省固管中心,同时在省环保厅网站上进行公告。
 
(二)固体(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程序。外省产废单位在网上申报后,省环保厅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外省省级环保部门征询意见函及5项申报材料。省环保厅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后,将有关申请材料网上推送给省内接收地市级环保部门审核,并向接收地市级环保部门寄送纸质材料,同时在省环保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接收地市级环保部门审核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对跨省转移实施计划进行备案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示5日;自网上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级环保部门在申请表上出具是否同意移入的决定性意见,将申请表网上报送且邮寄给省环保厅政务服务中心,同时将有关申请材料存档备查。省环保厅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纸质申请表、“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申报信息,函复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并抄送接收地市级环保部门和省固管中心,同时在省环保厅网站上进行公告。
 
(三)制定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工作程序。各市环保部门要制定本辖区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程序,工作程序至少应包括: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职责分工,初审和预审流程和办理时限,公开公示的内容、时限和方式,及所涉监管和执法的任务分工,并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工作程序在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开,同时报送省环保厅。
 
三、防范环境风险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固体(危险)废物跨省移出(移入)单位应在网上如实填报申请表、实施计划等信息;实施转移的所有关键环节照片或视频(如出厂、关键运输路线节点以及入厂、废物过磅单等关键信息)需至少保留5年供抽查;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的运输单位和包装形式,核对运输工具、移交人员资质和废物种类、数量情况等信息;转移前应向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报告;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
 
(二)切实做好转移告知工作。跨省移出的,省内移出地市级环保部门收到省环保厅函告意见10个工作日内,要将审批文件、申请表、实施计划和委托书(见附件2、4、5),书面告知本辖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和省内途经地市级环保部门,以及省外途经地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和外省接收地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并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告。跨省移入的,省内接收地市级环保部门收到省环保厅函告意见10个工作日内,要将审批文件和附件3、4、5,书面告知本辖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和省内途经地市级环保部门,并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告。
 
(三)依法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审批相关信息在本单位网站上依法公开,以便申请单位及时了解审批进度;同时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积极引导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跨省转移审批过程收到举报线索,各级环保部门应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集体研究决定是否继续办理相关审批工作。2018年7月31日前,各市环保部门要完成跨省转移审批系统和市级环保部门网站的对接工作,实现跨省转移审批相关公示、公告信息的自动实时推送。对届时未完成上述对接工作的,省环保厅将暂停其辖区所涉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冀环防〔2016〕159号)等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和智能监控体系的作用,将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作为日常监管和环境执法的重点,对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不断强化辖区内跨省转移废物的事中事后监管。自2018年7月15日起,各市环保部门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检查结果上报省环保厅。省固管中心要在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中重点抽查跨省转移废物的实施情况。如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各级各单位均要立即按程序报告。发现涉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依法查处到位并及时上报情况,同时将查处结果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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