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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甘肃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更新时间:2019-01-10 11:52:27      来源:中国危废产业网      浏览量:
日前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并且制定了《甘肃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工信发〔2019〕2号
 
各市(州)工信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各市(州)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2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日
 
甘肃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甘肃省工业绿色发展,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积极主动有序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 在甘肃省境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评价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管理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指导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六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且依法享受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的企业,其评价结果可作为证明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资料。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在甘肃省境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执行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执行统一的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目录随国家发布的目录动态调整。
 
第八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有关要求,贮存设施和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建立便于核查的进、出物料台账记录和固体废物明细表。
 
第九条 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在甘肃省境内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非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构,须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不含办事机构)并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从事工业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相关工作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财会类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业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相关工作5年以上;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具有国家或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资质,近两年承担资源综合利用第三方相关服务任务不少于5项;
 
(六)具有完备的评价内部控制程序,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七)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八)机构信誉良好;
 
(九)具备评价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提交评价机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评价机构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从事节能、综合利用、资源、环境、建材、财会等相关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近两年承担节能、综合利用、资源、环境、建材等行业第三方服务证明材料;
 
(六)依据国家目录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业务范围;
 
(七)评价收费标准和测算依据及过程;
 
(八)有关管理制度及内控程序;
 
(九)办公场所、场地证明;
 
(十)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一年内);
 
(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负责对评价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理确定评价机构数量,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自由选择推荐名单中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
 
第十五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和证明材料;
 
(四)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五)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八)委托评价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一年内);
 
(十)申请减免增值税的企业,应提交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甘国税发〔2015〕173号)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材料;
 
(十一)评价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对其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
 
(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四)企业物质计量及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
 
(六)企业一年之内有无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企业申请减免增值税的,评价内容还应包括对企业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规定,企业是否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认定说明;
 
(八)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作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结果。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及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的15日内,将评价报告报送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税务部门(各报送纸质材料1份和评价报告电子扫描件);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电子扫描件和评价结果汇总表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至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评价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工信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州)、县(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税务主管部门每季度将本辖区工业企业减免税情况提供当地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季度对本辖区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情况进行汇总,自季度终了20日内报省工信厅,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综合利用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负责在官方网站进行相关公示。
 
第二十二条 省工信厅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委员会,为全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负责指导全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 省工信厅负责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取得评价资质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接受省工信厅的年度考核。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工信厅取消评价资质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在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导致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或将评价工作(过程)外包,倒卖、转租评价资质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
 
(五)连续两年无故未开展评价工作的;
 
(六)超评价专业范围开展评价工作的;
 
(七)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工信厅反映;省工信厅无法解决的,申请工信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评价机构受到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相关失信信息记入评价机构信用档案并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依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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