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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 与固危废相关的有这几条
更新时间:2018-09-04 13:37:11      来源:      浏览量:
为加快土壤污染防治,弥补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空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日前对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进行三审。据悉,这是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与固废、危废相关的内容有:
 
第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根据监测结果,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第四十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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