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登录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时事新闻
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北京旺鑫龙翔汽车维修中心被处罚
更新时间:2018-07-13 15:06:16      来源:千龙网      浏览量: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海环保罚字〔2018〕151号行政处罚公示,北京旺鑫龙翔汽车维修中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罚款1万元。
 
海环保罚字〔2018〕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于2018年5月8日张金英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四道口村2号的汽车修理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的废矿物油(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堆放在维修车间内,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北京旺鑫龙翔汽车维修中心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1万元罚款。
评论(0)
还可以输入140
需要登陆才可发布评论,去登录
  • 46危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