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化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从广东一家公司购买矿渣进行加工。环保部门虽多次查处,但仍未进行有效整改。经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当庭判决,两家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环境污染修复责任。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1年11月至2015年,玉屏湘盛化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丹霞冶炼厂购买硫精矿(锌精矿氧压浸出浮选工艺产品出的矿渣)作为生产原料,进行高温烧制脱硫加工。在生产过程中,该公司因私设暗管排放生产废水、现场堆放矿渣不符合环保要求等环境违法行为,先后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两次。
通过对该公司厂区周围外环境进行抽样监测,发现外环境土壤中的锌、镉、汞等重金属严重超标,受污染土壤面积达30000余平方米。经调查后认为,两家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排放生产废水,造成厂区周围土壤环境严重污染。环保部门虽多次查处,但两公司仍未进行有效整改,也未对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有效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其行为违反环保法等相关规定。
对此,检察机关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环境污染修复责任。近日,经过5个多小时法庭调查、辩论和总结审理,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