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不少企业受利益驱动,以转包中间商的方式通过水路跨境、跨省非法转移和倾倒危险废物,并呈现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城市向农村跨区域、规模化、团伙化转移趋势,导致水域严重环境污染、人身财产损害事件屡有发生。
1、定义和范围
国际公约:
国际上普遍认为危险废物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急性毒性、慢性毒性、生态毒性和传染性等特性中的一种或几种特性的生产性垃圾和生活性垃圾,前者包括废料、废渣、废气和废水;后者包括废食、废纸、废瓶罐、废塑料和废旧日用品等。这些废物会给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危害。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瑞士的巴塞尔召开的世界环境保护大会上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1992年正式生效,我国是该公约的签约国。该公约针对全球范围内日益增长的废物转移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旨在遏制越境转移危险废物,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物。
公约在第2条第1款将“废物”定义为“处置的或打算予以处置的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加以处置的物质或物品”。“危险废物”是指公约附件一中所列举的45类废物(除非它们不具备公约附件三所列的任何特性)以及缔约国国内立法视为危险废物但不包括在公约附件一中的危险废物。其中,公约附则一中将危险废物可分成两类。前18种废物是某个特定加工过程的副产品, 包括源自医院的医疗服务、药品生产、涂料生产及摄影化学物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另外27种废物种类特征明显,因为其具有某些组成要素。这包括诸如含有铜或锌复合物、砷、铅或水银等物质的废物。
国内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016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公安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9号),该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名录明确指出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定义为危险废物,并列入本名录。规定符合以下情况的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
(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
名录按照《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归类,将危险废物划分为46个废物类别,43个行业来源,共计479种废物。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
(2) 医疗废物。
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以及化学性废物,具体名录参见《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3)废弃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
(4)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
(5)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放射性废物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管理要求参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2、分类鉴定标准
我国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我国的危险废物鉴定指标总体来源于《巴塞尔公约》中的危险类别,目前,主要关注的是废物的腐蚀性、毒性(急毒、慢毒和生态毒性)、易燃性(气体、固体和液体)、反应性(爆炸性、遇水反应性、氧化性、有机过氧化性)和感染性5个大方面。鉴定标准如下:
GB 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通过比对,危险废物和危险货物的鉴定标准基本一致,差异性主要集中在气体类废物、自热性废物、急性毒性物质和生态毒性物质等。究其原因,主要是源于参考依据的不同。由于我国危险废物发展较晚,因此在制定标准时主要借鉴了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的要求,而危险货物的分类一直延用的是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