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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山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8-12-21 10:01:31      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浏览量:
中国危废产业网获悉:日前,山东省印发《山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详情如下: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工信循〔2018〕14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评价机构:
 
为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全省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第26号公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8年11月9日
 
山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绿色发展,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第26号公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山东省境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 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五条 各市、县(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管理本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六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享受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列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登记或在省内有分支机构并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二)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三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近三年内从事目录内相关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业绩不低于3项。
 
(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专业包括资源、环境、财会等,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评价机构与所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四)建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五)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六)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备设施条件。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和经费保障。
 
(七)遵纪守法,诚实求信,保守企业秘密,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八)具备开展评价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评价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评价机构的推荐工作。符合条件的机构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合格的机构择优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根据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合理确定评价机构数量,将审核合格的评价机构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向社会推荐,并将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条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评价机构推荐名单采用年审制。评价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业绩报告等材料,经所在地的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年审合格的机构予以保留,不合格的予以删除,并及时在官网上公布。
 
第三章 评价管理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对照《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独立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列入省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自主选择评价机构,鼓励优先选择省推荐名单中的评价机构。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全省资源综合利用实际情况,制定《山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实施指南》,对评价工作原则、评价工作流程、评价报告、评价活动监督等实施过程进行规范,加强评价活动的标准化运作。
 
第十五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
 
(四)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五)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和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八)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
 
(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四)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
 
(六)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的三十日内,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材料需保存五年以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评价机构和各市相关企业进行抽查。抽查可以由相关部门、技术机构组成的专家组或者委托第四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中予以删除,被删除的机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再次申报: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评价过程中使用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或将评价的全部或部分过程外包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或评价工作质量低劣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五)审核年度内未开展评价工作的;
 
(六)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对其上报的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季度对本辖区综合利用评价报告备案情况,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进行整理汇总,自季度终了十五日内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综合利用情况形成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其网站上对评价报告中下列项目予以公布: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8日。
 
(2018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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