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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
更新时间:2018-12-10 15:18:43      来源: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量:
近日,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本标准对DB 31/199-2009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删除了原标准对个别行业的特别要求;
 
调整了标准分级;将原第一类污染物两个级别的排放标准调整为执行同一级别的排放标准,将原第二类污染物三个级别的直接排放标准调整为二个级别;
 
增加了间接排放和协商排放的规定;
 
调整了污染物控制项目;增加了总锑、总铊、总铁、二氯甲烷、硝基酚、硫氰酸盐、多氯联苯、滴滴涕、六六六、壬基酚、六氯代-1,3-环戊二烯、苯胺和多环芳烃、苯系物总量共14项污染物控制项目;取消元素磷污染物控制项目;将现行标准的可溶性钡、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以硝基苯计)、总大肠菌群(仅针对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废水)等4项指标分别调整为总钡、五氯酚及五氯酚盐(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粪大肠菌群;将现行标准的二甲苯总量调整为1,2-二甲苯、1,3-二甲苯、和1,4-二甲苯3个项目;
 
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收严了总汞、总镉、化学需氧量等63个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测定分析方法。详情如下:
 
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沪环保科〔2018〕405号
 
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2018
 
该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1月22日
 
附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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