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等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14〕6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市环保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处置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为宗旨,以控制和降低环境风险为着眼点,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联动,将引导与规范、准入与退出、自律与监管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危险废物运输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规范管理和发展引导,进一步严格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处置等各环节监管,强化“覆盖源头、加强动态”的全过程责任监管体系。以推进建设“集约化、规范化、专业化”危险废物运输体系为原则,促进危险废物运输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提升运输设备的能级和从业作业人员的能力,不断提升城市环境安全水平。
三、基本要求
本意见所指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被认定为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和液体废物。
危险废物委托运输单位及承运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和本市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的规定,执行环保部门对申报、登记的要求,采取有效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道路运输企业申请危险废物专项运输资质许可的,应首先经市交通委会同市环保局开展的联合专项评价。通过联合专项评价的企业,方可按有关规定,向市交通委申报危险废物专项运输资质许可。
四、运输管理
(一)委托运输管理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处置单位)需委托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专项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并查验该企业、车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后复印留存备查。同时,向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2.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查验承运企业、车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后复印留存备查,并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类别、数量等。若承运企业、车辆不具有危险废物专项运输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拒收该危险废物,并立即向环保部门或交通部门报告。
(二)承运单位管理
1.道路危险货运企业申报危险废物专项运输资质,应符合市交通委规定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质管理要求和市环保局制定的相关车辆等级、环境保护专用设施设备、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2.危险废物专用车辆应符合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制定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车型规范和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实施专项登记管理,实行唯一识别编号,并设置危险废物统一识别标志。
3.危险废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除符合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管理要求外,还应定期参加由环保部门组织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企业负责人、车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参加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4.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对危险废物运输企业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危险废物专项运输资质。
危险废物专项运输企业出现擅自倾倒遗弃危险废物、未将危险废物送至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指定处置单位等行为,立即取消其危险废物专项运输资质。
5.危险废物专项运输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留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运输单位联,留存期限5年。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统计汇总,向市交通、环保部门上报危险废物运输信息季报、年报。
五、联动监管
由市交通委会同市环保局推进本市危险废物专项运输联合专项评价制度。
市交通委负责实施危险废物专项运输资质管理,对危险废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进行资质核查,并开展行业执法督查。
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制定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和车辆环保技术规范,管理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识别标志,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运输企业专项评估和从业人员技术培训。
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建立危险废物专项运输管理定期联系会商制度、建立联动监管工作平台,提高信息共享和信息化监管水平,更好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本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6月1日
上海市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单位名录(按企业名称排名)
注:下载附:2查看具体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
业户名称 |
许可证号 |
经营地址 |
1 |
上海市化工物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沪市310000005091 |
金沙江支路202号 |
2 |
上海高桥石化化工运输有限公司 |
沪浦310115020320 |
浦东北路1569号 |
3 |
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
沪市310000010654 |
嘉朱公路2491号 |
4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汽车运输处 |
沪市310000010475 |
凯旋北路468号 |
5 |
上海天聚运输有限公司 |
沪市310000005287 |
闵行区曲吴路500号 |
6 |
上海国镪物资运输有限公司 |
沪市310000005208 |
沪太路5018号1001室 |
7 |
嘉定区汽车运输公司封浜车队 |
沪市310000005261 |
嘉定区封浜镇星华路1820号 |
8 |
中远海运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
沪市310000005282 |
奉贤区目华北路799号 |
9 |
上海东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沪市310000005262 |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泰丰路355号1幢二层C区 |
10 |
上海申嘉汽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
沪市310000005263 |
永靖路274号 |
11 |
上海威威物流有限公司 |
沪市310000005211 |
上海市奉贤区奉炮公路458号1幢 |
12 |
上海晶通物流有限公司 |
沪市310000005185 |
陈广路88号 |
13 |
上海意广物流有限公司 |
沪市310000010749 |
上海化学工业区天华路66号 |
14 |
上海万创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 |
沪浦310115020333 |
宝山区蕴川路512号红石商务大楼10楼 |
15 |
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沪市310000008025 |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目华北路599号 |
16 |
上海中石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沪市310000005220 |
石化金二东路64号 |
17 |
上海北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 |
沪市310000003115 |
武威路846号 |
18 |
上海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 |
沪市310000005110 |
上海化学工业区目华路111号 |
19 |
上海虎烨物流有限公司 |
沪市310000009995 |
金山卫镇海金路288号5幢 |
20 |
上海坤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沪浦310115020358 |
奉贤区奉城镇协新路168号 |
21 |
上海寰保渣业处置有限公司 |
沪浦310115020351 |
浦东新区浦东北蔡联勤村王家宅35号 |
22 |
上海绿澄物流有限公司 |
沪市310000010437 |
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北青公路8205号 |
23 |
上海杨涵物流有限公司 |
沪市310000010025 |
原新垦农场农机棚 |
24 |
上海辉爵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沪市310000010352 |
墨江路79号幢A区 |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110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运输经营单位和车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实施分级管理(附录1)。
第二章 运输车辆要求
第四条 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配置符合GB 13392规定的标志。运输危险废物车辆两侧车门处须喷涂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统一识别标识(附录2);运输医疗废物,按照GB19218规定在车辆车厢部位喷涂有关标识。
(二)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完好平整、周围栏板应牢固。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有基本的防渗铺垫和防滑装置,车厢底部应设置具有良好气密性的排水孔,在清洗车厢内部时能够有效收集和排除污水。
(三)车辆应根据装运危险废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等用具。车辆应配备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四)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车辆车窗、挡风玻璃无浮尘、无污迹。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污迹。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任意排弃车上残留物。
第五条 本市危险废物运输应根据废物类别形态选择适当的车型:
(一)运输高危危险废物应使用密封和安全性能好的厢式货车、罐式车。运输需要控温的危险废物,应使用配置控温设施的专用车辆。
(二)运输液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罐式车或有专用容器和特殊防渗设计的厢式货车。运输半固态和固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有封闭式专用容器和厢式货车。
(三)零星的感光材料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等收集运输可使用具备本市零星化学品运输资格的小型箱式车辆,其中液态废物或者含有液体的废物应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四) 医疗废物道路运输的车辆应符合GB19218的要求。运送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六条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专用车辆应每年开展一次污染防治技术审核检验,并作为专项内容纳入运营车辆年度审验范围。
第三章 运输单位要求
第七条 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停车场地应符合本市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停车场地建设必须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新建项目应出具建设项目(所属)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有项目应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污染治理设施达标相关证明材料。
(二)地面应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且表面无裂隙,平整,结实。
(三)停车场地应建设车辆冲洗、排水收集、污水处理、疏散出口、消防、隔离等设施,具备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初期雨水收集设施。车辆冲洗、排水筹集和污水处理设施应按有关车辆所承运的主要废物类别进行特殊设计,并充分考虑防渗要求。
(三)排水与收集系统应运行良好,不得有积水现象。停车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对其废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规定。
(四)装运有危险废物的车辆不得进入停车场停放。
第八条 本市从事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单位应有至少1名中级化工专业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1名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的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事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市环保局组织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企业负责人、车辆技术负责人、调度、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参加市环保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 运输单位应按照本市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进行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作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危险废物运输作业计划,根据运输对危险废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震、防水、防渗、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二)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核对待运危险废物包装(要求见附录3)、标识和标签是否与转移联单相符。不相符的,应当拒绝运输。
(三)危险废物不得散装运输。
(四)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危险废物运输作业计划,严禁擅自拼装与超载。
(五)被危险废物污染过的车辆、包装、工具等,应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或运输单位具备污染防治条件的地点进行清洗(消毒)处理。
第十条 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规定,制定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备案。
运输高危危险废物或医疗废物单位每年进行二次应急演练,运输普通危险废物单位每一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若无法独立完成应急演练的,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开应急演练。
发生事故时,运输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妥善进行应急处理。
第四章 运输名录制度及日常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本市实施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承运危险废物的,应先依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相关技术要求,按照规程(附录4)提出申请,提交格式文本(附录5)和相关材料,经评议合格后纳入专业运输名录。
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对专业运输名录内企业予以登记备案,对行业内危险废物运输专用车辆统一标志标识,统一编号管理。
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对纳入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内的企业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进入名录;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市交通港口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调整出专业运输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 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单位应向市交通港口局和市环保局上报危险废物运输信息季报、年报,上报内容参照环保部2009第55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在本市从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运输经营活动的运输单位和车辆,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试行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20日。
附录 1
本市危险废物分级管理类别
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分级管理分为如下三个类别:
a)医疗废物等感染性废物。
b)高危危险废物包括:一级(强)腐蚀性危险废物、剧毒危险废物、低中闪点易燃液体危险废物、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湿易燃的危险废物、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危险废物。
c)普通危险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列明但在上述类项之外的危险废物。
附录2
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识别标志样式
附录3
本市危险废物包装指南
危险废物应分别按照GB12463和GB18597规定的包装形式及相应的包装物性能要求进行运输包装,医疗废物应按照HJ/T 421规定的包装袋、容器性能要求和警示标志进行运输包装。危险废物包装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包装应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
(二)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废物的性质相适应,并便于装卸和运输。
(三) 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和装卸作业要求,并能经受一定范围的气候变化。
(四)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与所装废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缓冲、支撑固定和保护作用。
(五)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废物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所装废物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
(六)容器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其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积的5%)。
(七)危险性质与消防方法相抵触的废物,不得混装在同一包装内。
(八)重复使用的包装,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所装废物应与原装废物无抵触。所装废物与原装废物的品名或性质不同时,应将原包装的标记、标志覆盖,并重新标贴。
(九)应具有经受多次搬运的包装强度,并适宜于机械装卸。
(十)危险废物标志应标贴在包装件的明显部位上。
附录4
本市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办理规程(试行)
一、申请条件
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单位,并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相关条件。
二、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危险废物专业运输申请表。(见附录5)
2、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经营范围应含危险货物运输)复印件;
2、申请单位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有关租赁合同复印件。
3、申请单位停车场地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报告或其他环保证明材料。
4、申请单位具备完善危险废物运输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5. 申请单位的守法证明材料(仅针对现有企业,不包括新建企业)。
6.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应急预案,以及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证明材料。
7、1名中级化工专业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1名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管理、作业人员的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证明材料。
8、备案材料清单。
上述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应向市环保局或市交通港口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2、市环保局会同市交通港口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议,重点审查符合本规定中有关运输车辆与运输单位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情况、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评估情况等。
3、对经评议符合条件的,市环保局会同市交通港口管理局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对无异议的申请单位签发列入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的通知单,并在政府网站公布。
附录5
上海市危险废物专业运输申请表
注:本申请表一式三份,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由环保部门留存,一份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留存,另一份返还申报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环节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为宗旨,以控制和降低环境风险为着眼点,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联动,引导与规范结合、准入与退出结合、自律与监管结合,切实加强危险废物运输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规范管理和发展引导,进一步严格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处置等各环节监管,形成“覆盖源头、加强动态”的全过程责任监管体系。以“消化存量、优化管理”为原则,促进危险废物运输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形成若干家危险废物运输骨干企业,加快提升运输设备的能级与从业作业人员的能力,不断提高集约化、专业化运输水平,建成“集约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危险废物运输体系,提升城市环境安全水平。
三、基本要求
本意见所指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被认定为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和液体废物。
危险废物委托运输单位及承运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和本市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的规定,执行环保部门对申报、登记的要求,采取有效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本市推进建立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制度。由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等部门结合对危险废物运输的要求,联合开展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的评议、公布和管理工作。
四、运输管理
(一)委托运输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处置单位)需委托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内企业承运,并查验该企业、车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后复印留存备查,同时向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查验承运企业、车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后复印留存备查,并查验五联单的危险废物类别、数量等。若承运企业不在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内,则应拒收该危险废物,并立即向环保部门或交通部门报告。
(二)承运单位管理
1、道路危险货运企业进入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应符合市交通港口局规定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质管理要求和市环保局制定的相关车辆等级、环境保护专用设施设备、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等方面的规定。凡符合条件企业均可进入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
企业从事危险废物专业运输的具体条件,由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危险废物专用运输车辆应符合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制定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车型规范和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实施专用车辆名录管理,实行统一编号,并设置危险废物统一识别标志。
3、危险废物运输从业人员除符合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管理要求外,还应定期参加由环保部门组织的危险废物运输专项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4、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建立危险废物专业运输企业专项评估考核机制,每年开展一次专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三)自行运输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处置单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其危险废物运输专用车辆及运输人员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条件下,经环保部门备案,可运输本单位产生(或处置)的危险废物。
五、联动监管
由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建立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定期联系会商制度,建立联动监管工作平台,共享行业管理信息,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危险废物经营处置监管工作;制定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和车辆环保技术规范;管理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识别标志;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运输专项技术培训;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危险废物专项运输管理。
市交通港口局配合市环保局研究并实施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管理;负责对危险废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质核查,并开展行业执法督查。
市安全监管、卫生、公安、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开展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
同时,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通过排污费专项资金对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环保污染防治设施投入的补贴政策。
运输企业进入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办理流程
(一)、办理范围
本市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预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单位。
(二)、办理程序
(三)、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市环保局受理窗口: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曹杨路540号12楼1212室)
电话:62441693×814
接待时间:周二、周四:上午9:00 - 11:30、下午13:00 - 16:30
市交通港口局受理窗口:市交通港口局运管处
备注:危险废物自行运输单位备案管理参照本流程执行。申报材料受理、现场考核后,工作组评议意见报市环保局,审查通过的,予以备案、核发环保识别标识。
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内企业
增加(变更)运输车辆办理流程
(一)、办理范围
本市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内企业,增加或变更运输车辆。
(二)、办理程序
(三)、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市环保局受理窗口: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曹杨路540号12楼1212室)
电话:62441693×814
接待时间:周二、周四:上午9:00 - 11:30、下午13:00 - 16:30
市交通港口局受理窗口:市交通港口局运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