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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等四部门印发《河北省推行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18-06-12 14:16:11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浏览量: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文件

冀环评〔2018〕264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行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环保部《关于印发<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15〕501号)通知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政策,加快我省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现将《河北省推行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8年6月4日        
 
河北省推行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
 
    为实施差别化环境政策,加快我省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根据2015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环保部《关于印发<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15〕501号)精神,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支持省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优化我省投资和营商环境,现在我省重点行业实施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为加快此项制度顺利推进,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理念,树立先进典型,加强政策激励,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各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为加快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以企业自愿为前提,通过提升标准、底线约束、先进带动、制定指标,在广泛征集、遴选的基础上,优选出行业环保“领跑者”企业。以环保“领跑者”企业管理、技术指标为基础,逐步建立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通过环保“领跑者”制度的实施,政策激励,引导企业实施高水平的节能减排和资源环境效率目标,以及实施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认证,在行业内树立绿色低碳和节能减排对标标杆,引领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三、遴选、推荐工作程序

环保“领跑者”遴选和发布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配合开展,每2年遴选发布一次,动态更新。按照分行业、分批遴选的总体思路稳步推行。河北省境内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自愿申报,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同行业企业参与等方式,遴选评定出本行业环保“领跑者”企业名单。
(一)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布公告或文件,公开征集。企业根据自身内部管理体系和标准,自愿决定参加;可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便捷方式报送、上传参评资料,不设立预审等程序。
(二)由第三方机构负责收集、承接申报材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机构负责申报材料收集、整理,以及邀请行业协会、专家参与初步评审,征集同行业企业意见等具体工作。
(三)现场核实。由第三方机构会同委托行业协会或专家现场核查,并提出核查报告和意见,确定初步企业名单。
(四)公开公示。将初步入选的环保“领跑者”企业申报内容在网上公示,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同行业企业意见。
 
四、环保“领跑者”遴选规则

企业环保“领跑者”遴选指标,要按照“一流企业制定标准”的理念,采取面向重点行业,企业自愿申报原则,重点聚焦以下指标:
(一)污染物排放执行严于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标准。按照严于国家、地方现行法定的排放要求为前提,采取国内、国际领先的预防污染治理技术和排放控制措施,使大气、水、固废、噪声等排放和控制在同行业领先。
(二)煤炭与清洁能源使用比例。企业生产用能源消耗中煤炭所占比例低(火电、焦化等作为原料的除外)。积极使用绿色、清洁能源以及低碳新工艺、新技术,强化碳排放管理,单位产品碳排放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推行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原料采购中,对供应方企业或机构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核实、查实。厂容厂貌整洁,企业生产、办公使用环境标志认证产品。
(四)资源环境效率水平。每万元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能耗、水耗处于河北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产品品质优良。企业生产的产品达到或超过国家质量标准,性能优良。
 
五、环保“领跑者”征集范围

环保“领跑者”遴选是一项较为复杂和专业的系统性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公平公正、宁缺勿滥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第一批征集行业为:水泥、钢铁、玻璃、焦化、垃圾发电、碳素生产及供热发电企业,首先遴选各行业3-5个符合上述遴选规则和标准的企业入围环保“领跑者”。 
 
六、激励政策

对于取得环保“领跑者”荣誉的企业,可享有如下支持政策:
(一)各市按照省政府关于优化投资环境,实施差别化、精准化的环境管理政策要求,对于取得环保“领跑者”称号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期间,在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可不列入停(建)限产清单。
(二)对于获得环保“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在其新建、改建、扩建高科技、新技术、低排放项目时,自身可替代总量指标优先用于本企业。市级行政区域内,其他可替代总量指标优先安排环保“领跑者”称号企业建设项目使用。
(三)对环保“领跑者”企业,建立省级“一对一”帮扶工作机制,实施定向帮扶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七、保障措施

   (一)公平公正遴选评定
环保“领跑者”企业评定工作,由省环保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并由省环保厅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环保“领跑者”认定过程客观公正。同时,对确定环保“领跑者”企业开展跟踪调查,对“后起之秀”的企业,按程序开展评定工作,优于先前确定“领跑者”企业的,撤销原“领跑者”企业称号,对环保“领跑者”称号实行动态化更新管理,并在媒体公示。
(二)加强宣传推广
    通过公开发文、政府网站、大众传媒等方式向全社会宣传实施环保“领跑者”企业制度的目的与意义,扩大制度影响力。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大众传媒宣传环保“领跑者”,树立标杆,弘扬典型,表彰先进,为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舆论氛围。
(三)加强行业和公众监督
环保“领跑者”企业名单确定后,要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予以公示,充分征求行业企业和公众意见,并有行业企业和公众对其进行监督。发现评定环保“领跑者”企业名单中弄虚作假、生产过程中恶意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从环保“领跑者”企业名单清除,并追究涉事企业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扫描件附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 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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