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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河南省实施涉水企业环保黄红牌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8-05-31 15:35:38      来源:河南省环保厅      浏览量: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警示处理力度,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等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实施涉水企业环保黄红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实施涉水企业环保黄红牌管理暂行办法.pdf
 
2018年5月25日
主办:政策法规处                              督办:政策法规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印发
 
河南省实施涉水企业环保黄红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警示处理力度,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等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对涉水违法企业实施环保黄红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辖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实施环保黄红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涉水违法企业,应予以环保黄牌警示。
本条规定的行为符合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法定情形的,依法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
第五条  对被予以环保黄牌警示的涉水违法企业经过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予以环保红牌处理。
本条规定的行为符合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法定情形的,依法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条  省辖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符合本暂行办法环保黄红牌警示处理情形的,应按照附件格式制作《XXXX 环境保护局环保黄牌警示(红牌处理)通知书》,并送达违法企业。
第七条  涉水违法企业在被环保黄红牌警示处理期间应当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认真整改,确保被警示处理违法事项整改落实到位。
第八条  整改完成后,涉水违法企业要求解除环保黄红牌警示处理的,应当向作出环保黄红牌警示处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解除申请以及整改事项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省辖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解除环保黄红牌警示处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解除,按本暂行办法附件格式制作完成《XXXX 环境保护局解除(不予解除)环保黄牌警示(红牌处理)通知书》,并依法送达。
第十条  省辖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或解除环保黄红牌警示处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环保黄红牌企业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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