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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8-05-23 09:26:49      来源: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浏览量:
《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于近日印发,旨在加强和规范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是指利用或部分利用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或地方财政资金实施的土壤环境保护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申报、审查、实施、效果评估、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监督管理。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地方财政资金,参照本规定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权责明晰、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审核、安排拨付和绩效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农业、国土、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分工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相关职能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 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按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类、土壤优先保护类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类进行分类申报。
  (一)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类项目:指对经调查评估存在土壤污染和环境风险,但暂不开发利用或可以安全利用的污染地块,通过采取隔离和阻断污染物、划定管控区域、调整种植结构或方式、调控土地利用方式和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开展环境监测等措施,降低农产品和水源安全的风险,防止直接开发引起污染扩散对人体健康带来风险等工程类和管理类项目。
  (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类项目:指对经调查评估存在土壤污染和环境风险的污染地块,通过采取有效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消除土壤污染,恢复土壤功能等土壤污染治理与土壤功能修复相关的工程类项目。
  (三)土壤优先保护类项目:指对经调查评估没有土壤污染和环境风险,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未污染地块,通过划定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采取土壤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土壤污染,保持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等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管理类项目。
  (四)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类项目:指与土壤环境保护调查、研究、监测、信息管理、执法监督、规划和政策制定、标准制定等基础能力建设相关的工程类和管理类项目。
  第七条  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由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向省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项目初步筛选和组织上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问题诊断、绩效目标、技术路线、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用途、实施期限和进度安排等内容。工程类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涉及征地的项目应提供建设用地预审文件。
  第八条 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同一项目不得多渠道申报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查申报材料要件是否完整齐全,是否重复申报等;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补充完善。
  第十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从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成熟度、综合效益、前期工作情况等方面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参与审查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五人。审查内容具体包括:
  (一)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支持对象等;工程类项目还应进一步审查建设规模、技术路线和工艺是否可行,投资规模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工程概(预)算规定等。
  (二)项目建设运行保障措施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项目建设管理措施是否可行,项目地方资金落实措施是否可信,相关支撑材料是否齐备;工程类项目还应进一步审查项目长效运行机制是否健全。
  (三)项目建设环境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有助于推进相关环保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是否可量化、可考核。
  第十一条 已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纳入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对纳入省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按照以下因素遴选排序,确定列入申请当年的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项目,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
  (一)纳入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点项目。
  (二)符合省委省政府重大发展战略,环境绩效显著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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