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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18-03-07 17:44:47      来源:廊坊市环保局      浏览量: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以下简称《土十条》)和《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2017〕3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深入推进廊坊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河北省、廊坊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与土壤环境保护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促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严控新增污染,减少污染存量,提升土壤环境承载力;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别、分阶段、分用途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政策、法治和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全市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地资源永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
 
夯实基础、有限目标。由于全市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防治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十三五”期间,重点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扎实推进土壤环境管理基础工作。紧扣重点任务,设定有限目标指标,确保经过努力可以按期实现。
 
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针对廊坊市当前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结合实际情况,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明确监管的重点污染物、行业和区域,对耕地和污染地块提出管控要求,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
 
分类管控、综合施策。提高全市土壤环境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用地类型、污染程度等,提出分类管控措施。对农用地按照污染程度实施分类管理,对建设用地按不同用途实施准入管理,对未利用地重点提出污染预防措施。要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既严控新增污染,也要逐步减少已有污染。
 
上下结合、部门联动。因地制宜,细化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措施的具体要求和进度安排,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逐级分解,将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明确各项任务的清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四)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开展土壤环境详查,掌握土壤环境状况
 
(五)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
 
根据省统一部署,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土壤环境调查资料,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林地和草地,围绕重点潜在土壤污染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2018年底前,配合省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污染程度,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以有色金属冶炼、黑色金属冶炼、金属加工、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实行动态更新。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全市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参与)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该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污染地块名录实行动态更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等参与)
 
(七)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科学规划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8年底前,配合省完成在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交通干线两侧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省控监测点位,将农用地、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及周边纳入监测范围,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全覆盖。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动态化管理,充分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变化情况,定期对点位进行动态优化调整,确保监测点位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八)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与共享
 
根据国家及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统一部署,2018年底前,利用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相关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耕地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结合全市已有的土壤污染防治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有信息,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实时向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共享相应数据。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存储、大数据等技术,扩宽数据获取渠道,2019年底前,实现数据实时查询、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并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实现部门间土壤环境信息互通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切实加强污染地块信息沟通,不断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2020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全市土壤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三、加强源头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九)严防工业源污染
 
1、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监测与调查
 
结合全市污染源普查等工作成果,根据企业分布和排污状况,确定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按照省统一要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要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企业用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报告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环保局牵头)
 
2、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有色金属冶炼、电镀、铅酸蓄电池、制革、化工等涉重金属行业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大城县、文安县、香河县、安次区、霸州市等县(市、区)的重金属污染管控。涉重金属国控企业按照省要求进度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材料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火电、工业锅炉、水泥等行业在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中,加强对重金属、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协同处置。落实相关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到2020年,重点涉重金属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省政府下达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等参与)
 
3、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根据国家、省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企业的目录,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铅酸蓄电池、制革等行业落后产能。全面清理整顿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污设施差的小型工矿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没有环评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取缔。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产工艺、替代原料,对落后产能进行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改造。完善信贷、用地、环保准入要求和淘汰资金奖补政策。鼓励过剩产能企业主动退出,禁止落后产能向农村地区转移。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根据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分年度淘汰方案,于每年底前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市工业和信息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4、提高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水平
 
全面整治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2018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动实施粉煤灰高附加值利用、钢渣处理与综合利用、工业副产石膏高附加值利用等重点工程,逐步扩大利用规模。到2020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械等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工艺,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科学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利用处置企业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控制危险废物入境利用处置规模。建设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逐步推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电子化,实现危险废物转移网上审批和信息化管理。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活动,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管理。对不规范和落后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开展清理整顿。加快建设废酸回收和处置设施,鼓励开展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分类回收和安全处理处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5、防范企业搬迁拆除活动污染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在拆除前,需制定原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中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出具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报告,报所在地县级环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待生产设施拆除完毕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拆除物,须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安监局等参与)
 
(十)严格控制农业污染
 
1、加强农业化肥农药管理
 
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高化肥利用率,鼓励增施有机肥,推动生物有机肥和绿肥的栽培与种植。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并建立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清单。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对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控,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落实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工作目标,到2018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7%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市农业局牵头,市供销社参与)
 
2、严格控制灌溉用水水质
 
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防止未经处理或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坚决禁止在农业灌溉水源地附近发展污染型企业,依法打击破坏水源地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工业企业对农业灌溉用水水源的污染。加大农村坑、塘、沟、渠污染治理,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2018年底前,产粮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以及现代农业园区,全部实现农田灌溉水质稳定达标。(市水务局牵头,市农业局参与)
 
3、加强农业废弃物处理处置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机制和体系。选取固安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试点;2020年底前,试点规模扩大到三河市、香河县、大城县、文安县和霸州市5个产粮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并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广高标准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农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的地膜的行为。因地制宜设置废弃农膜回收点,支持建立一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2018年起,在产粮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废弃农膜回收试点;到2020年,实现全市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4、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推进养殖密集区域分散养殖适度集中、集约化经营,实施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在三河市和永清县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集成推广畜禽养殖清洁化生产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排查全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情况。制定泃河、潮白河、北运河、龙河、大清河、子牙河等河流沿岸畜禽养殖企业及养殖户清理方案,完成全市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19年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率达到100%,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予以取缔;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十一)减少和防范生活污染
 
1、健全垃圾处理处置体系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统筹建设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及收运体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分类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健全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制度,完善“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区)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结合全市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全市村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扩大农村环境连片规模整治成效。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点),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2018年6月前,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规范有效处理。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市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推进污水污泥同步治理
 
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严格监控重点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指标,防范对土壤造成污染。开展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排查,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杜绝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严禁将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不达标污泥就地堆放,结合污泥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逐步取消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鼓励利用水泥厂等工业窑炉,开展污泥协同焚烧处置。2018年6月前,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建成区范围内现有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市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二)科学划分农用地质量类别
 
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安全利用类(轻度和中度污染)、严格管控类(重度污染)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结合土壤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19年底前,先期完成固安县、三河市、香河县、大城县、文安县和霸州市6个产粮大县的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数据上传河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依照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农用地面积、分布、质量等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各区、县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开展评估。(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牵头)
 
(十三)加快建立优先保护制度
 
对未污染的农用地实行优先保护,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依法修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选址特殊、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优先保护类耕地的,按规定报批,此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2018年底前,产粮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大力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标准农膜使用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障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受让方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四)着力提升安全利用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以及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技术培训和示范指导,提高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土壤环境保护能力。相关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每年开展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时掌握土壤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状况。2018年底前,相关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要制定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十五)全面落实严格管控措施
 
制定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加强对重度污染耕地周边农村饮用水安全检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2018年底前,相关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六)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制定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使用清单。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市质监局参与)
 
五、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七)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按照省统一要求,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用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等公用设施用地(依法开展调查评估的新增建设用地除外),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送市区两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十八)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相关技术导则要求对土壤环境进行调查及环境影响评估,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等参与)
 
(十九)明确分用途管理措施
 
按照省统一要求,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在修复达标后或规划调整后才能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二十)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土地环评、供地、规划、建设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含修编、调整)土地利用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和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治理修复验收等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
 
(二十一)严格用地审批管理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将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专项调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土地用途的重要依据,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进行治理与修复,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治理与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六、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源头防控新增污染
 
(二十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纳入环保“三同时”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对排放重点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对区域重金属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等参与)
 
(二十三)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1、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
 
未利用地的开发应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经科学论证与评估,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为前提,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开发。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纳入本区域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范围,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加大对向内陆滩涂、盐碱地、沼泽地、裸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对三河市矿山、霸州市、文安县、永清县、固安县、安次区、广阳区石油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责令有关企业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受污染的未利用地,采取隔离、阻断、清理、修复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逐步减缓污染程度;暂时难以修复治理的,应明确监管的责任主体,禁止农业生产、商业开发等活动。(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二十四)强化国土空间布局管控
 
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点行业特点,合理确定重点工业企业布局。实行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进重点行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现园区化、专业化管理。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高污染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2018年底前,依法搬迁或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工业项目布局选址应符合环境准入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严格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七、推进治理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五)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建设局等参与)
 
(二十六)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根据土壤污染状况组织制定《廊坊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省统一要求进度完成,并报河北省环保部门备案。加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河北省项目库。(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七)有序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
 
1、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以受污染耕地为重点,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探索建立适合本地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按照省统一要求,根据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需要,分年度组织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2、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等参与)
 
(二十八)强化治理修复过程管理
 
1、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验收制度
 
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验收制度,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完成后,责任主体应当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监测评估,评估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督导治理修复任务落实
 
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按照省统一要求,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半年要分别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向省环保厅报告。自2018年起,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相关规定,对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八、创新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二十九)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应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修复和国家、省确定的治理修复目标任务及试点示范等工作,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研究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奖励政策,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替代种植或实施轮耕、休耕、禁种、结构调整等措施导致的农户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必需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三十)拓宽土壤保护融资渠道
 
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金融机构统筹安排设立相关专项建设基金,倾斜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等参与)
 
积极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企业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信用等级公布。对绿牌、蓝牌企业,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对黄牌企业,严格贷款条件;对红牌企业,不予新增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龙头、骨干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市环保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牵头,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廊坊银监局等参与)
 
(三十一)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深入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扩大入保企业范围,加大对未投保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力度。对重点行业中近年发生的环境事故的企业以及环境风险较高的企业进行备案登记。2018年底前,列入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廊坊市企业投保率不低于50%。落实土壤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方法体系,推进落实的土壤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机制,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科学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按规定启动赔偿程序,确保赔偿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起范围全面、费率合理、赔付及时、管理完善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系。(市环保局、市政府金融办等负责)
 
(三十二)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领跑区”
 
综合土壤污染类型和程度等因素,选取大城县开展市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领跑区”建设,从土壤污染源头预防、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及分类管控、受污染土壤风险管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政策机制和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2018年底前,大城县要完成土壤污染综合防治领跑区建设方案编制,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备案,力争到2020年取得明显成效。(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九、加强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
 
(三十三)加大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加强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耕地集中区域、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所在区域、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开展环保、公安、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间以及跨区域间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向农田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转运及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对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按照省统一要求,结合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等工作,对重点行业企业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专项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曝光违法企业名单。针对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重点行业企业遗留场地,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管控措施,严防污染扩散,控制环境风险,杜绝环境安全隐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参与)
 
改善土壤环保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仪器等执法装备,重点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所在地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1年进行1轮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参与)
 
(三十四)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将土壤环境应急事项纳入全市环境应急体系,制定《廊坊市突发环境土壤污染防治专项事件应急预案》,在市应急专家库中补充土壤环境保护相关专家。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行政区域内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公布信息。重点行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增加土壤污染防控内容,按规定报市级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县(市、区)要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以危险废物倾倒、化学品泄漏、地表水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物种类鉴别和快速检测、污染事故损害鉴定评估、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五)加强科技支撑与成果转化
 
通过国家、省、市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推进土壤污染识别与诊断、重污染耕地原位修复、基于设备化的场地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展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评估决策支持系统等研究。推动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成熟技术示范推广。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广泛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推进人才发展战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参与突出土壤环境问题、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研究。充分利用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实践成果,推进治理与修复技术的工程化、设备化应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一批土壤环境保护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培训。(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建设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局等参加)
 
(三十六)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检测、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具有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培育若干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的发展。推动发展环境数据资源服务产业。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探索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方终身责任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十、推进污染共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
 
(三十七)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市人民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本市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到2017年,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廊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方案的落实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目标,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八)落实企业治污责任
 
自2018年起,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与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督促有关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国有企业要以身作则,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九)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全市环保、国土、农业、林业、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职责,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组织国内外环保、国土、农业、林业、水利、城乡建设等方面专家,成立廊坊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借助和发挥专家智囊作用,提高科学决策、精准治污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四十)严格评估考核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对按要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土壤污染防治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任务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市、区),约谈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县(市、区)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查清事实,区分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参与)
 
(四十一)加强宣传教育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各类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有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依托中小学粮食安全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保护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支持民间环保机构、环保志愿者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减少含镉汞电池、含汞荧光灯、含汞体温计等对土壤环境有害的生活日用品消费。(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团市委、市妇联等参与)
 
(四十二)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各级政府要编制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定期发布本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途径,积极监督和举报环境违法企业和行为。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活动。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损害群众健康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对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检察机关要做好支持起诉工作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工作,法院、检察院要做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前期准备和探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探索建立环保审判专家、检测机构数据库及信息平台,推动法院与行政机关环保工作信息互换共享。(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附件:《廊坊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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