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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18年度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18-01-23 16:33:41      来源: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量: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加强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成效,不断提升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2018年继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2018年度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18年度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docx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2018年度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加强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成效,进一步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应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处理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确保环境安全。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合理设立考核工作评分指标,督促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处置能力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责任落实、能力建设、工作成效等事项。
(三)建立分级负责考核机制。省环保厅对各市环境保护部门(直管县纳入所在市)的监管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同时抽查考核一定数量的企业(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各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方案开展自查工作。
(四)突出考核重点。识别重点产废单位和其他产废单位,突出考核经营单位和重点产废单位,同时通过考核核实其他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二、考核方式
 
(一)省级督查。省厅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分指标》(以下简称《评分指标》,见附1)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督查各市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情况。
(二)市级自查。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考核,并填写《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见附2)。结合《关于安徽省环保部门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皖环发〔2015〕44号)要求,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融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土壤(固废)、环评等部门做好必要的政策指导。有条件地区,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社会服务或者专家审核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考核要求
 
(一)省厅督查考核
1.对各市环境保护部门监管工作进行督查考核。主要内容有考核机制建立、工作组织实施、监管能力建设、工作总结报送、违法企业处罚及整改落实情况等工作。
2.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按照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抽查考核。全省抽查企业总数不少于100家,分别是:抽查经营单位总数不少于20家,抽查重点产废单位总数不少于60家,其他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20家。对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不达标企业以及抽查合格率低的市、县(区)、工业园区要实行重点抽查。
3.重点行业危废管理专项行动计划。2018年度,将医药及中间体制造行业作为危废管理重点行业,纳入危废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中。
(二)市级自查
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可参照省厅督查考核方案对县(区)级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各市开展自查过程中要求如下:
1.建立自查台账。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建立重点单位识别清单,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考核,建立自查台账,整理汇总成自查情况表,并建立问题清单制度,有部署、有督办、有结果,并按期解决。
2.加大处罚力度。各市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下发书面整改通知,涉及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考核单位数量要求如下:
(1)经营单位:全部进行考核。
(2)重点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50家,辖区内医药及中间体制造单位全部考核,若重点产废单位总数不足50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3)其他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10家。若其他产废单位总数不足10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4)其他要求: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产废单位,在本年度要继续考核。产废单位数量较多的地区,对上年度考核结果为达标的产废单位,在本年度的抽查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
(三)重点产废单位识别,要求如下:
本方案所指重点产废单位包括下列企业或行业中的企业:
1.企业: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0吨的企业;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长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2.行业:涉及重金属、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医药废物等的有色、石化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区域重点行业;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的行业;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平均达标率低的行业。
 
四、考核工作安排
 
(一)各市自查阶段(1月-6月)
各市根据省厅下发的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分指标》开展自查工作,总结本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自查考核情况(见附3),并于9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省厅,抄送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管中心)。
(二)省厅督查考核阶段(9月-12月)                        
省厅将结合各市的上报材料和固废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情况等相关工作,分期分批对各市开展督查考核。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全省督查考核工作情况总结报送环境保护部。
 
五、考核结果应用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厅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结果作为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依据,并对各市进行排名通报。2019年3月31日前在省厅网站上公开2018年度全省督查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适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附:1.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分指标
        2. 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
        3.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说明:
1.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经考核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数量+0.7×经考核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数量)÷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抽查总数量。
2.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经考核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0.7×经考核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总数量。
3.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综合抽查合格率=[(经考核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与经营单位数量之和)+0.7×(经考核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与经营单位数量之和)]÷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总数量。
4.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
 
 
说明:重点产废单位识别:1.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0吨的企业;2.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3.长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附3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督查考核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和自评打分情况,包括督查考核范围和内容、部门和岗位职责分工情况、主要工作过程、时间进度、完成情况等;
二、危险废物环境无害化处置推进情况,包括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和处置能力保障情况;
三、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情况和违法企业惩罚情况等;
四、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发现的主要问题;
五、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六、附件:自评分表,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附2),不达标和基本达标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汇总表,不达标企业存在的问题清单及其处罚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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