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登录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环保智库 > 法律法规 > 国家政策
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12-01 15:02:43      来源:环保部办公厅      浏览量:

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
  邮箱:zhiguanchu@mep.gov.cn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 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5日
  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印发
评论(0)
还可以输入140
需要登陆才可发布评论,去登录
  • 46危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