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北京某铝制品加工公司及其法人胡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超标30倍排放含铬废水污染环境案。在法庭上,胡某表示认罪。
2014年4月,北京某铝制品加工公司为制作断桥铝成品,在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增设喷涂生产线,利用铬化剂对生产的铝制品进行表面喷涂处理。同时,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设一条1.5千米长的暗管,将喷涂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一条无防渗措施的泄洪沟内。
2015年4月8日,房山区环保局到这家公司检查时,发现上述情况。经房山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公司排水出口处的废水进行取样检测,废水中六价铬浓度为6.10mg/L,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六价铬排放浓度0.2mg/L限值的三倍以上。
2015年4月10日,房山区环保局责令这家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5月22日,该公司与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对污染土和排污水进行清理。7月23日,房山区环保局对该公司做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6年7月7日,被告人胡某被房山公安分局石楼派出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17年1月4日,这家公司缴纳行政罚款20万元。相关部门对被污染的21.1吨有毒土壤进行了处理。现该公司已关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铝制品加工公司及被告企业法定代表胡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非法排放含铬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年6个月的刑罚,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
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