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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油污泥经营许可审批如何辨析其属性?
更新时间:2017-11-19 15:30:10      来源:环保创业邦      浏览量:
       含油污泥是指生产或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石油与泥沙的固态与半固态混合物,其主要组分为含有废矿物油的油泥、油脚或者浮渣、残渣,其主要来源为石油或天然气开采时产生的废弃钻井泥浆,以及石油、化工等行业在油/水分离、再生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或含油残渣。
 
 
       含油污泥含有大量的烷烃、环烷烃、芳香烃、烯烃以及酸碱废液、沥青质、酚渣等,因此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危害特性主要为T(毒性,Toxicity)和I(易燃性,Ignitability)。
 
       含油污泥(油气开采单位常常叫做油基泥浆、钻井岩屑等)含有一定浓度的矿物油成分,无论进入土壤、农田、耕地,亦或是海洋、江河、湖泊,都会对生态环境或者水源造成严重污染。
 
       由于含油污泥的危害特性,在开展含油污泥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必须要按照《固体废物污泥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然而,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过程中,如何对含油污泥的处置或利用进行属性分类呢?国家的相关政策依据又是什么呢?
 
       1国家对含油污泥的分类与管理政策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含油污泥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等危害特性,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但是,在含油污泥的处理工艺上,在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经营许可的方式核定时,如何将含油污泥进行分类?到底应当归类为处置还是利用呢?
 
       2017年9月发布的《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环评单位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属性进行辨析,进而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个环节提出全过程的环境监管要求。
 
       对于含油污泥,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常常感到很困惑,因为含有5%以上的含油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国家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政策》(2016年版)中明确要求首先考虑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但是,含油量在1%~5%之间呢?或者小于1%的呢?难道就没有利用的价值吗?难道只能开展无害化处置吗?而且当含油污泥产生企业经过预处理后,污泥的含油率已经低于2%,甚至降到1%以下,难道还要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吗?
 
       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技术规范或者排放标准,时至今日,石化等行业仍然十分纠结:通过热解、萃取、生物、热浴等方法进行处理的含油污泥,其含油率小于或等于2%,完全可以应用于水泥厂添加材料、烧制建材或者铺设井场道路。作为水泥产品添加原料、烧制建材或者用于井场道路铺设,在使用性质上属于处置还是利用呢?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采取的通用方法是,依据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控制技术规范》(SY/T7300-2016),将含油污泥进行定性或者给出处理、处置意见,有的环评单位有时用一句简单的话语表述为需要进行属性鉴别,如果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给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行政部门在审批报告时,也只好沿用类似的表述。至于处置或者利用问题,全部交由专业的公司来专门处理,在产生企业的环评里避重就轻,不能准确表述到位。
 
       到目前为止,国家对含油污泥的危险废物属性鉴别还缺乏配套的政策依据,新疆、黑龙江、陕西等省参照欧美标准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标准,四川省也即将出台《四川省页岩气开采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这些地方政策的出台,必将有力推动国家层面的标准出台,也为含油污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供了部分政策支持,对行业规范、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带来了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2处理处置工艺不同,对废物来源要求也不一样
 
       “十三五”及今后较长的时间,四川省的含油污泥量将大幅增加。仅以页岩气开采为例,2012至2017年,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已受理开采项目约200个,每个项目平均6口井,按照每口井500吨含油污泥计算,已批复的项目将产生60万吨含油污泥,每个项目按生产时效5年计,平均每年将新产生含油污泥12万吨。
 
       如果考虑到今后较长的时间内四川省新的产业方向与经济增长点,四川页岩气产业将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尤其是内江威远到宜宾长宁约180公里的距离内,将会有更多的钻采公司进入井场作业,四川省仅页岩气开采每年将产生含油污泥达到20万吨以上,如果加上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煤焦化工、机械加工等企业产生的含油污泥在内,四川省每年将产生含油污泥35万吨以上。
 
       目前,四川省从事废矿物油与含废矿物油废物处理处置的持证企业共有14家,包括正在申办许可证的企业。其中,采用常/减压蒸馏塔进行提炼的企业共7家,采取萃取、回转窑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或者采用酸洗(或药剂分离)+蒸馏复合处理工艺的企业共4家,采用焚烧+填埋处理工艺的企业共3家。
 
       经过整理分析,四川省14家涉及废矿物油的持证企业,其处理处置工艺不同,对废物来源要求也不一样。如采用蒸馏工艺的7家废矿物油经营企业,其回收的废物矿物油含油率一般不得低于70%(水+金属屑+泥沙等杂质含量平均低于30%),这些企业因为自身没有油泥、油渣(含蒸馏残渣)处置设施、能力或资质,其自身产生的残渣及油泥必须外委处置,因此这类企业在经营类别上不含油泥、浮渣或含油残渣。
 
       剩余的7家企业,对废物的含油率没有严格要求,这些企业处理处置的物料来源本身就是油泥油脚和含油残渣。这些企业的处理处置费用是由含油污泥的产生企业提供,由于处理工艺不同,各个企业的经营方式有别,公司规模与经营情况也千差万别。
 
       3含油污泥经营许可时处置或利用的属性分类思考
 
       在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中附件5专门强调,行政部门在申请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核准经营方式”上,必须分为收集、收集-贮存-利用、收集-贮存-处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四种情况,写明申请企业的经营方式。
 
       那么,四川省含油污泥经营企业在申办经营许可时的经营方式的核准分类依据是什么呢?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又能采取哪些方法进行属性判别呢?
 
       一是依据已批复或者验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比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对于部分废矿物油蒸馏企业已设定回收利用工艺,且能得到相应的加工产品(如基础燃油、基础润滑油等),根据环评批复,可以明确该类企业属于资源化利用企业,其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通过核查环评报告与生产工艺,部分企业只有焚烧、填埋或者物化设施,在含油污泥处理过程中,也利用了废物中部分热能,但并没有形成新的产品(因其没有加工利用生产设施),根据环评批复,可以明确该类企业属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其核准经营方式应该为收集-贮存-处置。
 
       二是根据申请企业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部分企业的工艺特点是,将回收的含油污泥先进行脱油预处理、油水分离后,对废油进行再生,重新得到含油产品(如基础燃油、基础润滑油等)或其他产品(如硫酸、活性白土等),然后将含油废渣(通常含油率在1%以下)交给其他有资质的企业处置。这类企业以含油污泥为主要生产原料,专门加工成相应的产品,应该认定为含油污泥利用企业,其核准经营方式应该为收集-贮存-利用。
 
       三是聘请行业专家进行集体探讨。对于部分企业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方式,开展含油污泥的处理处置活动,四川省通过邀请省内外行业专家进行研讨,解决了发证中处置或利用方式问题。
 
       经过深入探讨和咨询,专家们一致认为,对于水泥企业协同处置含油污泥危险废物,应当认为利用水泥窑的高温环境,对污泥中的有害物质(尤其是有机类污染物)进行有效去除,虽然油泥提供了一定的热值,但该热源不能作为能源产品进行回收,更不具备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
 
       至于绝大部分无机物虽然最终进入了水泥产品,却是在去除了以石油为主要危害特性的成分后的伴生产物,其没有作为水泥厂生产原料的单独进料(添加)过程,同样不具备原料或者产品属性。所以水泥窑协同处置含油污泥的过程,应当是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过程,其核准经营方式应该为收集-贮存-处置。
 
       也有少数专家认为,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其经营方式的核准应当为处置+利用。因为就工艺流程而言,对污泥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有效去除,属于处置环节,绝大部分无机成分进入了水泥产品,属于利用环节,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论断。
 
       四是单位内部认真探讨集体研究。部分企业从废油炼制企业、油泥产生企业取得原料后,将含油污泥进行一定的工艺处理,分别可以得到硫酸和初级矿物油。硫酸加工成硫酸钠产品,初级油提炼成基础燃油或基础润滑油等,剩余的残渣制成沥青产品,只有极少量的油水分离污泥进入自建的渣场进行安全填埋。这类企业以资源化利用为主,同时具备少量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如填埋),在核准经营方式上,应当为利用+处置。
 
       还有部分企业的工艺特点是,将回收的含油污泥先经过脱油预处理(能回收少量高性能油),将含油率低的污泥通过物料调配,直接进入危险废物焚烧炉,经过850度以上的高温,废矿物油全部烧尽后,将含有硅、铁、铝、钙等成分的炉渣,经过物料调配(如与钢铁渣混合)后,作为水泥厂的原料直接出售给水泥企业,进一步加工成水泥产品。这类企业的核准经营方式应该如何判定呢?有必要深入讨论,才能达成共识。
 
       根据2004年12月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换言之,危险废物的处置就是将危险废物进行焚烧或填埋或物化,是将没有利用价值或者价值很低的危险废物通过焚烧或填埋或物化的方式,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与环境的无害化。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换言之,危险废物的利用就是提取产品的活动,即接收者必须从收集起来的危险废物中提取新的产品,以实现危险废物的资源化,从而实现再循环、再利用的过程。
 
       鉴于此,处理企业对于已回收的含油污泥经过物料调配进入焚烧炉,经过高温焚烧,既将废矿物油的危害成分全部消除,又得到了水泥厂需要的炉渣作为原材料。这类企业的炉渣是有意生产的水泥原材料,且符合水泥企业对于生产原料的质量要求,所以这类企业应当认定为含油污泥利用企业。
 
       另一方面,根据最新版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4.3,固体废物焚烧炉产生的飞灰、底渣等灰渣,属于环境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根据第5.2,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者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可以不纳入固体废物管理。
       
       因此经过认真研究、探讨,含油污泥经过物料调配进入焚烧炉,炉渣作为水泥厂的原料进一步加工利用制成水泥产品,这类企业的经营方式应该判定为利用。
 
       4建议国家尽快补齐短板
 
       一是国家尽快出台含油污泥属性判定的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建议将含油率低于0.5%的含油污泥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如果其他属性也不超标),含油率在0.5%~2%之间,设定处理处置方式,鼓励企业就地回用,如回填井坑、铺设井场道路等。如不能回用的,则应采取回转窑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其他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实现油水分离到0.5%以下。对于含油率在2%~5%的,鼓励专业公司在建设油份提取设施的同时,建设油水分离设施或者石油去除设施,鼓励有关企业在水泥生产厂附近投资建厂,直接为水泥企业提供原料支持。
 
       二是国家或政府主管部门应提供含油污泥处理处置的最佳工艺和技术。含油污泥具有直接环境危害,同时大部分含油污泥又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利用价值,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及时发布含油污泥利用的BAT/BEP技术,指导和规范经营企业的资源化利用行为,重点鼓励使用资源化成套设备,降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对于没有利用价值的含油污泥,国家也应当及时公布含油污泥的无害化最佳处置工艺,鼓励大型钻采企业或者石化生产企业在井场附近开展预处理行动,达到国家对含油污泥的技术标准。同时,配套建设污泥集中处置设施,减少污泥因长途运输带来的环境风险。
 
       三是环评单位必须具备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的专业知识。尤其是环评单位在为企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指南》(2017年版),对于建设项目产生的含油污泥,必须提出属性判定。在属性判定的基础上,估算出含油污泥的产生数量,提出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的技术要求,提出含油污泥环境风险防范的最佳方案,避免产生企业一旦投入生产便面临含油污泥无处可去的尴尬境地,从而化解企业委托处置需求与市场处置能力不相匹配的矛盾。
 
       四是认真甄别可以直接回用的油基泥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导则—通则》(GB34330-2017)规定,对不需要加工就可直接回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相关质量标准,继续用作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可以不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该项规定对可回用的部分含油污泥(如油气钻采企业产生的油基泥浆)给出了一定豁免条件,但未就有效分离、安全暂存、风险防范提出具体措施。如果钻采企业不能满足直接回用,或者在产生点虽然修复(必须具备修复设施与能力)但不能满足国家或者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该类含油污泥依然属于危险废物范畴,环评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甄别,不得轻易将其豁免,产生企业更不得以豁免之名,非法开展处置或利用活动。
 
       五是建议含油率小于2%的含油污泥在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时可以豁免。鉴于水泥窑的自身优势,国家在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对于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在处置环节可以豁免,对于不影响水泥产品质量的部分危险废物可以纳入协同处置。基于含油污泥的特性,建议国家在制定有关政策时,也将含油率小于2%的污泥纳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豁免内容。
 
       六是制定危险废物不固定场所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在油气钻采环节产生的含油污泥,往往存在产生地点不固定的情形,综合考虑危害因素和运输风险,国家应当出台不固定场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审查指南。对于不固定场所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无论是开展资源化综合利用,还是无害化集中处置业务,国家目前尚无具体政策。国家应当及时出台相关规范或指南,对各级环保部门在开展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时,更好地进行业务指导和程序规范。
 
       (作者单位:四川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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