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8号
2004年5月19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包括总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6章33条。
规定了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为综合经营许可证和收集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为5年;收集经营许可证为3年。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其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颁发。
2007年7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公告(公告2007年第48号)
2009年10月2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55号)
2009年12月1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65号)
2016年10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
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65号)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