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根据所处生产环节不同、所处企业不同,某一物品既可以被认定为危险废物也可以被认定工业产品,或者可以被豁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因此,危险废物本质上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物,是一个被法律所定义的物。某种物品、物质被认定为危险废物,不但会导致企业巨额的管理和处置成本,在某些环境污染事件中,还会直接涉及刑事案件罪与非罪的界定。在实务中,如何依据我国现行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来鉴别、认定危险废物,一直是一个执法、司法难题。为便于实务中更清晰地辨别危险废物,阳光所环境业务部律师就某一物品、物质是否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整理出如下危险废物管理三步认定法,供监管参考。
作者:陈国强、杨海洋,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环境业务部
本文原刊登于《中国环境报》2017年4月3日08版。
第一步 鉴别对象是否纳入固废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规定: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表明危险废物首先应满足是固体废物的属性。
鉴别某一物质是否应纳入固体废物管理,首先应根据《固废法》中的定义进行判断。《固废法》规定: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同时,《固废法》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
就产生过程而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物质。
如此可推演出两点:
第一,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用于后续生产的中间品,或者可以用于销售作为其他行业原材料的主要产品、副产品,因未丧失原有利用价值而不应直接被认定为固体废物。对无法用于企业自身生产,且在其他行业也无利用价值的物品、物质应被认为固体废物。
第二,对虽有利用价值,不管是主要产品、中间产品或者副产品,只要是被企业抛弃、放弃,不再用于生产或者销售的,则应视为固体废物。在实务中,存在企业以极低价格销售所谓具有危险废物其他属性的“副产品”,甚至倒贴运输费的。由于该产品对企业来说是负价值的,其销售行为的主要就是为了掩盖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目的,因此,此类“副产品”应被认定为是危险废物。
就物理形态而言,不仅是固态的物品、物质,也包括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此外,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也适用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其次,可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所列固体废物范围、废物的作业方式、废物必须进行综合利用或贮存和处置的原因,以及物质的特点和影响评估因素做综合判断(见下图)。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还对危险废物鉴别提出了法律救济:对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非固体废物的判别结果存在争议的,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鉴别和裁定。在进口环节,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依照《固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步 鉴别固废是否具有危险特性
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其危险特性进一步鉴别。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修订)规定:
列入名录的是:(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
同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医疗废物和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因此,实务中,相关物品、物质被认定为固体废物后,应进一步复核该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范畴。
那么,对于未列入上述名录和目录、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如何进行判断?
对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对于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属性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应属于危险废物。
目前适用危险废物的有如下8个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 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5085.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0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
第三步 是否在危险废物豁免清单之列
即使某类物品、物质被认定为属于危险废物,如果该危险废物列入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中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那么,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包括收集、利用、处置、运输、转移),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还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