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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固体废物处置监管实施方案(2017-2020年)(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17-11-30 16:46:15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浏览量:
       日前,浙江环保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固体废物处置监管实施方案(2017-2020年)(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固体废物处置监管实施方案(2017-2020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生态文明及“两美”浙江建设,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等法规精神,省环保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浙江省固体废物处置监管实施方案(2017-2020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提高《意见》以及《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浙江省固体废物处置监管实施方案(2017-2020年)(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11月30日—12月7日
  联系人:省环保厅固管中心戴巍;
  联系电话:0571-28885051;电子邮箱daiwei@zjepb.gov.cn
 
浙江省固体废物处置监管实施方案(2017-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全省固体废物处置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等法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践行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按照“源头控制、闭环运行、全程监管、属地负责”的要求,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废弃电器和农业废弃物等固体废物“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切实解决突出的污染问题,有力保障“两美浙江”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11个市全部形成满足实际需求的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基本建立覆盖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和处置各个环节的监管体系,基本实现固体废物转运和处置信息化监控。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推进利用处置“能力匹配”,落实《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5-2020年)》,到2020年底,各设区市要建成投运1座以上综合处置中心,全省危险废物年集中处置能力达到125万吨。各地要加强排查,全面掌握当地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缺口情况,按照“危险废物不出市”的要求,建设满足本地需要的利用处置设施。各级卫生计生、环保部门要加强医疗废物联动监管,到2020年底,实现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处置全覆盖。(省环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牵头,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加快联网监控“提质扩面”,推进省市两级危险废物监控平台提升改造,加快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到2020年,市控以上重点企业联网监控全覆盖。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7〕23号),实施《“十三五”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浙环发〔2017〕26号),到2020年,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合格率达到90%,垃圾焚烧飞灰全面规范化处置。(省环保厅牵头)
  (二)促进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落实《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推进固体废物可用尽用。以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纺织品等可再生资源为重点,推动“城市矿产”、“城市油田”、“城市棉田”等建设,引导再生资源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各县(市、区)要选择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重点园区开展固体废物利用示范推广,深入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快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实施静脉产业重点示范项目,加快建设静脉产业基地。到2020年,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不低于75%。(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拓宽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渠道,提高综合利用水平。鼓励企业将有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作为原料利用或加工成符合标准的副产品。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省经信委牵头)
  加强工业边角料处置监管。对造纸废渣、皮革箱包边角料、废碎布料等低价值工业边角料,富阳区、鹿城区、龙湾区、瑞安市、苍南县、桐乡市、海宁市和吴兴区等8个产生量较大的县(市、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相应的处置设施。对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或满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入场要求的,应优先通过扩建当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予以消纳;对生活垃圾处理能力饱和且难以扩建的、或者工业边角料无法满足生活垃圾设施入场要求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与工业边角料产生量相匹配的专门处置设施。加强工业边角料处置的环境监管,督促产生企业和专门处置单位建立电子台帐管理制度。(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牵头)
  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健全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嘉兴市、绍兴市要加快建设印染污泥集中处置设施,2018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建成覆盖全市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污泥处置设施。到2020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工业污泥利用处置率分别达到100%、99%。(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牵头)
  (三)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贯彻落实《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到2020年底,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总量实现“零增长”;建立匹配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实现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监管,督促企业安装催化净化装置,对二恶英进行深度处理,确保二恶英排放浓度达到规定限值要求。加强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完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机制,推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持建筑垃圾生产粗细骨料、再生填料和建材。(省建设厅牵头)
  (四)推进废弃电器回收处理。完善废电视机、废电冰箱、废洗衣机、废空调和废电脑等废弃电器的回收体系,加强部门协调,加大政策保障,统筹回收网点功能,增强投售便利性,扩大回收覆盖面,提高废弃电器回收水平。(省商务厅牵头)
  严格集中处理单位的准入管理,强化处理全过程的资金流监管和视频联网监控。加强处理单位基金补贴的第三方审计把关,督促落实规范处理要求,引导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资源回收利用率。到2020年,全省废弃电器处理产物利用率不低于95%。(省环保厅牵头)
  (五)加强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加快规划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公共设施,到2020年,完成现有无害化集中处理企业优化改造,有畜禽养殖县(市、区)建成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网络,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病死畜禽全面实现无害化集中处理。加强病死畜禽产生、存放、运送和处理等环节管理,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推进实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督促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在关键点位加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健全病死畜禽存放、运送、处理的台帐登记和交接制度。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积极推广农牧(农渔)结合、粮经(水旱)轮作等生态种养模式,切实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落实《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建立经营单位负责回收、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公共财政提供支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体系,到2020年,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理实现所有县(市、区)全覆盖。推动重点地区废弃农膜回收试点工作,探索废弃农膜回收处置长效机制。(省农业厅牵头)
  (六)构建闭环式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全省固体废物处置监管信息系统,分设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和废弃电器等子平台,对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监测系统、智慧城管等现有信息化平台,完善政策发布、台帐填报、转移监控、信息互通、统计分析、预警监控、移动办公和数据对接等功能,运用视频监控、数据扫描、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和电子锁等手段,实现可监控、可预警、可追溯、可评估、可共享的目标。各牵头部门依据本方案分工,分别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的联网监控,加强联网单位和平台数据的日常巡查巡检,确保数据通、视频畅。2018年底前,初步建成信息化平台,并率先在危险废物重点单位应用;2020年底前,危险废物、病死畜禽、工业边角料、污泥和生活垃圾等领域的重点单位基本实现联网监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是固体废物处置监管的责任主体,务必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固体废物处置监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各级各部门监管力量,建立统筹协调推进机制,严格落实各项针对性措施,不断提高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监管水平。各设区市要加快排查辖区固体废物污染的突出问题、突出隐患,2018年6月底前制定并出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明确任务措施、时限要求和责任单位。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危险废物、污泥、一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集中处置公共设施建设、信息化监控体系建设。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和协作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省环保厅牵头负责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工业污泥、工业边角料、废弃电器的处置监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的监督管理,加强医疗废物运输、处置过程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省商务厅负责固体废物回收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和静脉产业基地建设;省经信委牵头推进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省农业厅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的监督管理,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负责生活垃圾(含建筑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全过程管理和联网监控,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督察巡查。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运输行业的管理,加快完善固体废物运输准入制度,严控危险废物非法转运。
  负有牵头任务省级的单位要根据本行动方案精神,对所辖领域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排查,针对薄弱环节、滞后领域、管理盲点,于2018年6月底前制定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或方案。各牵头部门要结合“美丽浙江”建设成员单位年度总结,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提供给省环保厅汇总,省环保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三)加强行业整治。落实产生企业负责制。各市、县(市、区)要针对固体废物产生企业集中区域,开展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取缔一批“散乱污”违法企业,倒逼产生企业落实源头减量措施。严格产生固体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对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处置方案不符合环保要求或缺乏可行性的,依法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应当配套相应的飞灰处置设施。新建造纸、印染、制革工业园区的,应当建设满足园区企业污泥、废渣等处置需求的集中处置设施。对贮存超过1年的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以及超过贮存场所容量的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清理处置;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采取限制生产或停产措施。督促产生企业通过信息化监管平台申报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转运和处置情况,切实履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义务。强化运输企业责任。严格固体废物运输准入管理,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浙环函〔2015〕483号)的要求;制定并落实生活垃圾外包运输、污泥、工业边角料等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的准入制度。运输危险废物、污泥、工业边角料、生活垃圾外包的车辆,应采用封闭(或半封闭)车辆、配备车辆全球定位系统、加装视频监控设备和电子锁。落实处置单位责任。督促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台帐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分领域分阶段开展集中处置单位“固体废物出入口”规范化建设,针对物流出入口、贮存场所、处置设施和厂内流转途径,建立“三点一线”的监控体系。
  (四)创新全过程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加强产生、转运和利用处置环节的电子台帐管理。优化处置费结算方式,固体废物运输、处置费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分别支付给承运单位和处置企业,产生单位不得将处置费用全部支付给承运单位。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进行抽查抽审,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立案查处。逐步完善危险废物、工业边角料、生活垃圾外包和病死畜禽等处置企业的退出机制,对不按要求处置固体废物、日常管理不规范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采取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等措施。各县(市、区)要按照“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要求,发动乡村网格员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固体废物违法转移、非法处置或倾倒线索,形成群防群治的态势。
  (五)打击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固体废物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运输处置固体废物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收运处置固体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加大对道路、水路,特别是跨境路口、收费站点、道路卡口、船闸码头的巡查力度,依法查扣转运手续不齐的运输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消除非法转移倾倒隐患。
  (六)营造社会氛围。大力宣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积极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促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完善信访举报渠道,支持公众、社会团体、媒体等监督举报涉及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积极营造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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