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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更新时间:2017-10-23 09:55:50      来源:安徽省环保厅      浏览量:
各市、省直县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教育局、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联合编制了《安徽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提出我省“十三五”期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目标是:到2020年,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达到90%以上和95%以上,全省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为实现上述目标,规划提出了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理、提高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水平、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工作任务;明确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重点项目发展原则,以及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现将《安徽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7-08-10
 
 
  附件
 
安徽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前 言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随意倾倒或利用处置不当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害。因此,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是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维护人体健康的重要保障,是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指导各地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我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安徽省“十三五”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安徽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十二五”期间,我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发布了《安徽省“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等文件,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进入“十三五”后,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1.1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
 
  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十二五”期间,成立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一些市也成立市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初步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和技术支持体系,各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成为危险废物管理重要力量,有力推动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措施落实。
 
  监管能力逐步加强。“十二五”期间,建设并完善了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形成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机制。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有4300余家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并申报相关数据信息。
 
  根据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各级环保部门及有关企业的相关责任,危险废物监管、管理计划备案、申报登记、监管工作考核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不断加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力度,强化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依法查处。
 
  利用处置规模增长显着。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有75家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处置危险废物类别达40个大类,核准经营规模为312.9万吨。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17家(含3家可处置医疗废物的综合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核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模为2.9万吨/年。
 
  1.2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面临严峻挑战
 
  (1)危险废物产生量增长迅速,区域差别较大
 
  “十二五”期间,全省危险废物总产生量增长迅速。据统计,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年平均增长率达40%,医疗废物产生量年平均增长率为10%。据预测,随着经济和社会继续快速发展,到“十三五”末,全省危废总产生量将达到350万吨以上。
 
  各市危险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状况差别较大。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多有马鞍山、铜陵、阜阳、池州、合肥等市,其中马鞍山、铜陵、阜阳三市的危险废物产生量占到全省产生总量的70%,占全省需要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总量的一半。
 
  不同种类危险废物产生量差别较大,废酸、含铅废物、有色金属冶炼废物产生量占全省总产生量71%。需要委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以含铅、含铜、含有色金属的种类为主,其委托利用处置量占到全省委托处置总量的55%。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包含转进和转出)数量逐年递增,其中转移至外省的数量近年来基本持平,转移至省内的数量增加迅速。移入我省的危险废物种类主要是HW08废矿物油、HW17表面处理废物、HW22含铜废物、HW31含铅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9其他废物等几大类别(其中HW49和HW31以废弃铅蓄电池为主),占移至省内危险废物总量的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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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三:“十三五”期间新增危险废物的主要领域
 
  (1)“十三五”期间,伴随着我省工业快速发展,化工、医药农药、新型材料、高科技智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行业发展,危险废物产生量将继续增加。
 
  (2)随着人口增长和服务业的发展,医疗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如机动车维修行业排放的废矿物油和废铅酸蓄电池等)的产生量将快速增长,
 
  (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实施后,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种类增多,将导致危险废物数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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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结构性问题突出,利用处置水平低
 
  一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分布不平衡。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主要位于合肥、马鞍山、铜陵、滁州、宿州、池州等市,综合利用单位主要集中在合肥、阜阳、滁州、宣城、铜陵、芜湖、马鞍山等市。各市均建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除个别市外,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趋于饱和或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二是利用处置类别结构不合理。无利用价值和低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利用价值高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严重过剩。目前,我省现有持证单位核准危险废物经营规模已大于全省危险废物产生量,但省内部分种类危险废物仍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处置,与此同时,利用价值相对较高的危险废物由外省转入我省的数量逐年递增。三是部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无法确保完全发挥效益。部分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陈旧老化现象严重,不能保证长期稳定运行,实际运行时间达不到设计运行时间。合肥、芜湖、蚌埠、阜阳、宣城、滁州等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已经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行,急需扩大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四是危险废物收集体系不健全。尚未建立危险废物分散源规范化收集贮存及运输体系,导致产生量少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困难,企业贮存压力大。缺少社会源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处置体系。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不够规范。汽车、电动车维修行业的废矿物油、废铅酸电池的集中收集率低。
 
  (3)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环境风险突出
 
  部分企业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对政策法规要求不熟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未能有效落实。一是申报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底数不准。“十二五”期间,从对重点产废企业申报核查结果看,部分企业在危险废物网上申报过程中缺乏科学性严谨性,存在危险废物错报漏报问题,历年危险废物申报产生量和产生强度差异较大。同一行业产品结构相似的企业申报的危险废物类别存在较大差异。二是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合堆放、贮存库地面不符合相关要求、转移或贮存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等问题时有发生。三是危险废物台账管理不规范,转移联单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企业危险废物去向不明、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擅自接收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四是企业主体意识差,监管难以全面到位,部分种类危险废物长期得不到有效利用或处置,极易发生非法转移和倾倒,或将尚未鉴定的疑似危险废物简单处置,增加了危险废物转移和贮存过程的环境风险,监管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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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四:危险废物的危害性
 
  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包括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比如废酸、废碱、化工行业或有色金属行业产生的废物、医疗废物产生的病源微生物等。
 
  危险废物不及时安全处置,将对大气、土壤、水体造成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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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工作基础薄弱,管理和技术水平尚存差距
 
  全省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仍有较大差距,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部分市尚未设立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基层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缺少技术装备,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中还存在不少监管盲点。危险废物监管难度大,涉及管理部门多,缺少有效协调手段。危险废物监管信息化水平还处在初级阶段,难以满足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要求。法规、制度和管理能力建设等仍有待加强。
 
  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薄弱,在刑事犯罪案件中,与司法部门协调时存在取证难、鉴定费用高等问题,造成执法难、处罚难。危险废物处理技术选择缺乏评估。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大部分建设项目未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和自行利用处置等作为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内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不到位,存在重废水废气管理,轻危险废物管理的现象。危险废物污染基础调查、政策制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滞后于污染防治工作的迫切需求。
 
  1.3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迎来发展机遇
 
  “十三五”期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一是危险废物管理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修订或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处置的法律制裁措施,对危险废物处置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威慑。环保部开始着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我省也在制定和完善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二是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面临良好政策机遇。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的资金、土地、政策等保障更加有力。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投融资机制等政策相继出台,环保产业市场不断壮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环境监管持续加力,将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三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群众环保意识不断提高,参与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为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奠定了广泛社会基础。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指标
 
  2.1 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工作一项重点工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实现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理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管控,促进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提高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水平。
 
  2.2 基本原则
 
  (1)统筹协调,合理布局。
 
  立足全省,科学引导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发展方向,按照“就近处置、集中处置”原则,合理配置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能力。统筹建设专业化、规模化、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在解决区域性、结构性问题基础上,实现省内危废处理处置资源共享。
 
  (2)加强监管、严控风险。
 
  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各项制度,构建包括生产、运输、贮存、处置等环节环境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建设“能定位、能查询、能跟踪、能预警、能考核”的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依法打击非法转移和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3)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升处理处置水平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准入政策,避免低水平危废综合利用和处置项目重复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推动危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鼓励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设备升级,拓展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途径,形成循环产业链,变废为宝,并对确无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实现无害化处置。通过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降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污染控制成本。
 
  (4)完善机制、加强能力建设
 
  补齐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短板,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增强应急监测能力。规范指导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发展。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定期督查机制,实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2.3 规划目标指标
 
  规划重点:以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为规划重点,充分发挥现有利用处置能力、夯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基础、强化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为规划的重点任务,提高危险废物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
 
  总体目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不断提升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到2020年,全省危险废物源头控制进一步严格,无害化利用处置能力不断增强,规范化和精细化的全过程管理水平显着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和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有效提升,环境风险显着降低,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基本得以保障。
 
 
 
 注1:约束性指标是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有效运用行政力量,确保有关指标的实现;2. 预期性指标是期望发展目标,主要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来实现。
 
  三、重点任务
 
  3.1 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理
 
  (1)优化产业结构、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及危险废物利用行业准入条件,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市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开展典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累积性环境风险评价与防控,淘汰一批工艺落后、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设施,提标改造一批设施,规范管理一批设施。
 
  严禁在生态红线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人口聚集区内,新建涉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建设项目应该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未建成或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关于危险废物的工程分析内容,明确有无危险废物产生、产生数量、废物代码等基础信息,强化对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可行性分析的评价,同时应将运输过程中的环境风险等内容纳入评价。针对危险废物种类和产生量,明确污染防治措施,细化临时贮存措施的技术要求。对所产生危险废物的处置方案缺乏可行性,或者协议委托的危险废物焚烧、填埋单位处置能力明显不足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在项目环评、批复和验收阶段,应当核定主要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和污染防治措施。对环评文件错评漏评危险废物、提出的危废处置利用方式不符合规定,以及未按环评及批复文件严格落实处置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采取专项论证、环境影响后评价等必要的补救方法,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3)强化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工作
 
  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实施固体废物分类工作的指导。鼓励第三方机构为工业企业危险废物源头分类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工业企业结合危险废物理化性质、危险特性和后续处置需求等科学制定危险废物分类处置方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依据此方案,规范危险废物分类包装、标识、贮存、预处理和利用处置。禁止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一般工业废物混入危险废物中。
 
  鼓励开发、推广有利于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清洁生产技术。在印制电路板制造业、电子元件制造行业,推广使用无铅焊料、废蚀刻液在线循环利用等清洁生产技术;在电镀行业,推广镍回收、重金属污染物分流分治技术;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推进建设垃圾精细分拣设备,减少含氯、含铜物质和易挥发的低沸点重金属混入,鼓励改进工艺路线、优化技术路线,减少飞灰产生量。加快推进省级以上重点监管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
 
  (4)做好危险废物转移日常监管。
 
  从严控制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禁止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的危险废物,以及利用价值不高且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严重偏高的危险废物,向我省转移。原则上不得新建危险废物主要从省外转入但却不在省内进行综合利用,以及产生大量废渣需在省内填埋的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危险废物申请省内转移,实行网上申报备案制度,市级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危险废物流向管理,承担转移联单监管职责。县级环保局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现场监管。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就近原则,委托省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减少运输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5)开展危险废物超期超量贮存整治。
 
  针对化工、医药、电镀、金属冶炼、危险废物经营、生活垃圾焚烧等重点行业以及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中大量、长期贮存的危险废物,开展“减库存、控风险”行动,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年度处置计划,限期处置。逾期不处置或未按有关规定处置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单位按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对危险废物积压量大且长期不能去库存、贮存环境风险突出的地区,严格限制新(扩、改)建产生相应种类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
 
  3.2 提高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水平
 
  (1)提升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能力。
 
  “十三五”期间,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基本适应,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优先满足本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需求。
 
  省内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单位应立足本省,按照就近原则,实现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严格控制HW08废矿物油,利用HW17表面处理废物、HW22含铜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9其它废物中以有色金属废物种类为主的危险废物(不包括废铅蓄电池),由省外向我省转移。鼓励现有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充分发挥利用处置能力,提高运行负荷率;选址合理、发展空间大的处置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改建、扩建,提升处理处置能力。引导技术先进、运行稳定、管理过硬、处置规范的处置单位发展成为危险废物处置的示范工程。符合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的利用处置设施在利用处置完自产危险废物后尚有余量的,可申请对外经营服务。规范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避免低端化填埋倾向,科学合理地使用现有危险废物填埋场。引导和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企业应利用现有符合相关条件的水泥窑对适宜其技术装备的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对我省尚无利用能力或利用能力严重不足的危险废物(如废酸、不宜采用焚烧或填埋方式处置的高含盐量废物等),鼓励采用先进、可靠设施及运营技术,建设相应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项目。鼓励大型石油化工等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对于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处理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市,在满足相关选址要求前提下,可建设以满足区域内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为主的项目。
 
  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多、但各单位危险废物产生量少的工业园区或地区,稳妥发展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和预处理服务行业。统筹建立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等回收网络。尝试建立逆向回收渠道,推广“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新型回收方式,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二次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及综合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综合利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限值,促进危险废物安全利用。
 
  (2)推进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结合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划,推进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根据所在区域医疗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进一步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确保辖区内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收集和妥善处置。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优选部分运行稳定、管理规范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作为区域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中心,保障设区市之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
 
  鼓励新建、扩建、改建医废处置项目。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对暂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村卫生室、诊所,应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辖区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小型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定期转送至暂存处,并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派专车在规定时间内至暂存处收集并集中处置,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全覆盖。
 
  对已达到或接近设计运行年限的医疗废物处置设备,及时更新升级,实施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提标改造工程。实际经营规模已接近饱和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尽快实施改扩建,提高医疗废物处置规模。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法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买卖等违法行为。完善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建立医疗废物特许经营退出机制。
 
  3.3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管控
 
  (1)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的环境管理要求。整合现有危险废物处理设施与行政管理资源,基本理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机制。由省级环保部门下放到市级环保部门的涉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不得再下放到除省直管县外的其他县级环保部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项目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行。对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环评批复中明确要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项目单位要认真落实。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完善危险废物分级管理。各市应按属地责任原则,将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达到100吨以上(含)的企业,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长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作为优先重点管理对象,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并每年更新。
 
  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环境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等相关要求,强化危险废物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以含铬、铅、汞、镉、砷等重金属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抗生素菌渣、高毒持久性废物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2)推进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推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完善企业基础数据库,指导企业细化上报信息。继续开展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处置情况调查,逐步将游离在监管范围之外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加强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实行申报信息企业负责制,严格查处不按规定申报和弄虚作假行为。全面开展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重点加强国控、省控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申报登记数据的逻辑性、合理性审核,提高申报登记质量。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更新数据,加强平台数据分析汇总功能。运用物联网技术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实现对危险废物转移的定位、转移跟踪等,达成废物、位置、轨迹及状态的四个“数字化”,实现危险废物转移高效化、成本节约化、管理精细化、流程痕迹化,从而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废物转移全过程。
 
  逐步在有条件地区推行危险废物交易试点工作。依托信息管理系统,搭建危险废物资源化交易平台,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资源化效率,降低企业和社会的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解决企业信息渠道不畅,通过市场机制促进企业自觉开展废物再生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3)强化风险防范及事故应急体系。
 
  加强实验室废物处置指导与管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测机构的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应由产生单位进行分类收集。严禁将性质不同的实验室废物混放。标签破损或遗失的药品、实验废物应由产生者或使用者对其名称及理化性质等基本信息进行标注。实验室废物中凡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利用、处置,避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因无法处置而长时间积存,严禁实验室危险废物随意倾倒。
 
  以石化和化工行业为重点,依法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利用处置违法犯罪活动。含有石棉的废绝缘材料、建筑废物应由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拆解单位进行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和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及利用处置企业需编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细化危险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方案,定期开展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演练,防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依托规模化、专业化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建立省级危险废物应急处置队伍。鼓励持证单位参与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3.4 夯实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完善监控能力体系
 
  开展重点行业危险废物污染特性与环境效应、危险废物溯源及快速识别、全过程风险防控、信息化管理等应用技术研究。依托环境科研、监测或检测单位,建设固体废物属性和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加强监管工作基础,推进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破解日常管理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过程的危险废物鉴别瓶颈。
 
  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完善人员培训、考核等制度,提高业务素质。依托省、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建立健全全省危险废物监管体系。依靠相关技术单位,强化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技术指导。按照“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开展全省危险废物普查,完善安徽省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更新数据信息,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信息交流、危险废物转移监管等工作。对不据实填报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完善与相关职能部门横向合作机制。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加大对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查处力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形成联动机制,在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非法处置、污染事件深度调查、取缔非法窝点、排查安全隐患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提高联合应对突发性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快速处置能力。建立取证、办案技术规范和流程,以流域和水源上游、人居环境为重点,开展危险废物执法专项行动,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和适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四个配套办法的案件坚决予以查处,严厉打击危险废物、有毒物质倾倒事件,实现对危险废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加强与交通、安监部门配合协作,强化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监管;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配合协作,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全过程的监管;加强与教育、科技、质监等部门配合协作,强化对高校、科研机构、检测机构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监管。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手段,加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力度。
 
  四、重点项目发展原则
 
  4.1 总体要求
 
  按照危险废物就近处置和集中处置原则,各市根据辖区内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城市规划布局等,统筹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合理确定经营规模。
 
  对园区规划环评批复意见和省级以上环境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明确要求建设的配套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或项目,应按照要求予以落实。
 
  新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原则上应在工业园区建设,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省级以上环境管理部门环评批复中对建设地点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鼓励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多、但各单位危险废物产生量少的工业园区或地区,以及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配套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对来自社会源的危险废物,推广尝试“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新型回收方式。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运输应满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 中相关要求。
 
  4.2 具体要求
 
  (1)废矿物油类。
 
  目前,全省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生产负荷普遍较低,仅为许可经营规模的31%。“十三五”期间,现有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要按照《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升级改造或兼并重组。严格控制新增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能力。
 
  对运营的现有企业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必须严格按照环保部《关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7]559号)执行。现有企业中,根据上述文件认定属于土法炼油的,各市环保局要书面通知相关企业,并按以下时限要求完成整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2017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企业,应当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之前完成整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2017年12月31日后到期的企业,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未按期完成整治的,省环保厅将不再换发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停止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市级环保部门要提请同级政府予以关闭。
 
  (2)再生铅利用类(HW31含铅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中涉铅的废物、HW49其它废物中废铅蓄电池)。
 
  肖口镇、田营镇再生铅综合利用单位的铅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满足各自铅总量限值要求以及区域铅总量减排要求。对于废渣未能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安全处置,废水、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以及超总量排放重点重金属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增加新的产能。
 
  推进铅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鼓励铅酸蓄电池生产单位利用其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系统,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回收利用。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及运输应满足《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及其它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要求。
 
  (3)其它有色金属再生利用类(HW17表面处理废物、HW22含铜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9其它废物中除废铅蓄电池以外的涉及有色金属的废物种类)。
 
  我省上述类别危险废物现有综合利用规模远大于产生量。“十三五”期间,严格控制新增综合利用能力。
 
  (4)其它类别危险废物。
 
  除上述危险废物类别外,其它类别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能力建设应与当地城市发展规划以及辖区内相应类别危险废物产生量相匹配,按照就近处置、集中处置原则,以综合利用本地及相邻本省其他地区危险废物为主,不得盲目扩大建设规模。按照优先资源化、最终无害化的方针,对目前综合利用水平较低的废酸、废碱、废活性炭、废有机溶剂等类别危险废物,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建设与省内产废状况相匹配的处理处置项目。
 
  对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项目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选址,应满足相关环境管理及技术规范要求。各市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规划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选址,以备今后发展之需。
 
  因地制宜推进水泥行业利用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必须利用现有水泥窑,需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以及其它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含有色金属的危险废物种类经再生利用后产生的废渣,在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进行水泥窑协同处置。推进钢铁企业消纳铬渣等危险废物处置。
 
  已建成或在建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严格落实有关要求,安全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5)医疗废物。
 
  各市要督促处置能力不足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实施扩建,提高处置规模;对接近设计运行年限的医疗废物处置设备,及时更新升级,或实施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提标改造工程,以保证辖区内医疗废物及时得到安全处置。需要搬迁异地建设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应符合当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划并满足《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T-177)等相关文件要求。
 
  五、政策保障及组织实施
 
  5.1 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国家和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坚持和完善各级政府环境目标考核责任制,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无害化处置率等指标纳入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实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组织保障体系,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评估和考核机制,形成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
 
  各市环保部门要组织排查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按照“就近处置、集中处置、解决急需、兼顾长远”的要求,结合全省重点项目发展原则、当地经济社会和城市规划,对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合理布局,明确其工艺路线、建设规模。要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5.2 严格执法监管
 
  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要求,对区域开发、新城发展、项目建设等,在提出环境准入要求同时,注重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提出明确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促进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且综合利用、安全处置水平低的项目,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加强环境执法监督,依法取缔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危险废物倒卖、运输、倾倒、非法利用处置等环节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5.3 推进技术研发
 
  加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技研发投入,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技术的研发和环境政策的研究,促进适合省情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安全处置技术发展,积极推进危险废物科研成果推广及转化。建立危险废物咨询和科学技术委员会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安全处置技术综合决策提供支撑。建立危险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
 
  加强国际合作交流,跟踪危险废物管理和利用处置的新动向,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培育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第三方咨询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技术评估等方式强化技术支撑,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技术水平。
 
  5.4 创新环境管理机制
 
  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财税、价格、金融、土地等政策,进一步探索通过危险废物处置环境补偿方式实现区域处置设施共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行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的社会化服务,通过建立和完善促进产业发展的税收、财政、金融信贷、投融资等经济政策体系,鼓励危险废物回收利用和处理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态,推动危险废物处理产业化进程。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投入。积极探索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以奖促治”制度,加大对历史遗留和无主危险废物治理等保障民生工程的资金投入力度。适时推进开展省级以上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企业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5.5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完善并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制度。鼓励工业企业自觉开展技术革新、清洁生产和环境污染深度治理。企业应加强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健全企业环保管理机构。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督促企业正常运转治污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安全处置专业技术性强,其中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收集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完善专业化处置队伍建设,实行企业化管理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
 
  开展环保岗位业务培训。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积极培育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专业化运营公司,逐步建立技术水平较高、经济实力较强的专业化处置队伍。
 
  5.6 深化舆论宣传,推进公众参与
 
  利用新闻媒体,采用多种宣传方式,面向公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普宣传,普及环境危害警示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危险废物污染及其危害的正确认识。推进企业危险废物环境信息公开,教育企业增加社会责任感,推行环保自律。
 
  加强信息公开,为政府决策、企业管理的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完善环保系统网络建设,官方网站信息发布审查制度和程序,增强环境信息发布准确性、及时性和系统性,保证信息公开质量。建立完善的污染源、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等各类数据库系统,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管理体系。
 
  鼓励公众参与。实施有奖举报,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引导公众自觉开展非工业源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形成全民参与、人人行动的良好社会氛围。发挥各类绿色环保组织在宣传教育、参与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升公众参与度。加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完善“12369”等环境举报渠道,增强公众法制观念和污染预防意识,接受群众对危险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非法转移、随意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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