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 险▕ 废▕ 物
hazardous waste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 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焚烧入门须知
❖ 焚烧 incineration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 焚烧炉 incinerator
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 焚烧残余物 incineration residues
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后产生的固态物质。
❖ 热灼减率 loss of ignition
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P=(A-B)/A ×100%
式中:P—热灼减率,%;
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
B—焚烧残渣经 600℃(±25℃)3h 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 烟气停留时间 retention time
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助燃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二次燃烧室或高温燃烧区出口 之间的停留时间。
❖ 焚烧炉温度 temperature of incinerator
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 燃烧效率 combustion efficiency(CE)
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
CE=[CO2]/([CO2]+[CO]) ×100%
式中:[CO2]和[CO]—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 CO2 和 CO 的浓度。
❖ 焚毁去除率 destruction removal efficiency(DRE)
指被焚烧的特征有机化合物与残留在排放烟气中的该化合物质量之差,占被焚烧的该化合物质 量的百分比。DRE 的表达式如下:
DRE=(Wi-Wo)/Wi ×100%
式中:Wi—为单位时间内被焚烧的特征有机化合物的总量,kg/h;
Wo—为单位时间内随烟气排出的与 Wi 相应的特征有机化合物的总量,kg/h。
❖ 二噁英类 dibenzo-p-dioxins and dibenzofurans
指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类物质的总称。
❖ 毒性当量因子 toxic equivalency factor(TEF)
二噁英类同类物与 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 Ah 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 毒性当量 toxic equivalent quantity(TEQ)
各二噁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 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毒性的等价浓度,毒性当量浓度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量因子的乘积。
TEQ=∑(二噁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 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existing incinerato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 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new-built incinerato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
❖ 测定均值 average value
取样期以等时间间隔(最少 30 分钟,最多 8 小时)至少采集 3 个样品测试值的平均值;二噁英类的采样时间间隔为最少 6 小时,最多 8 小时。
❖ 1小时均值 hourly average value
任何 1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
❖ 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at baseline oxygen content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浓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 11%(V/V%)O2(干烟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按下式进行折算:
ρ=ρ’×(21-11)/(φ0(O2)-φ’(O2))
式中:ρ—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ρ’—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φ0(O2)—助燃空气初始氧含量,%。采用空气助燃时为 21;
φ’(O2)—实测的烟气氧含量,%。
危险废物焚烧技术要求
选址原则
· 危险废物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焚烧厂厂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 在对危险废物焚烧厂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焚烧厂内各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焚烧物要求
· 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均可进行焚烧处置。
· 焚烧危险废物时,应对所需焚烧的危险废物进行配伍,以使其热值、主要有机有害组分含量、有机氯含量、重金属含量、硫含量、水分和灰分满足焚烧处置设施的设计要求,并尽可能保证入炉 废物理化性质的稳定性。
· 焚烧医疗废物时,应根据所收集各类医疗废物的特征,控制入炉医疗废物的稳定性。
焚烧厂主体设施的技术要求
· 焚烧厂主体设施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焚烧炉、焚烧炉排气筒等。
· 危险废物贮存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GB 18597标准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建设应考虑焚烧残渣和焚烧飞灰的暂存。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与焚烧设施的防护应符合消防要求。
· 危险废物焚烧炉技术指标要求
危险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表1的要求。
危险废物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
危险废物焚烧炉必须配有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装置。
危险废物焚烧炉排气筒要求
· 危险废物焚烧炉排气筒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如有多个排气源,应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
· 危险废物焚烧炉排气筒应按GB/T 16157要求,设置永久性采样孔,并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设施。
排放控制要求
· 2016年6月30日前,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GB18484—2001中规定的限值。
· 自2016年7月1日起,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运行要求
· 焚烧炉在启动时,应先将炉内温度升至表 1 中规定的温度后开始投加废物。在关闭焚烧系统时,应在正常工况条件下停止投加废物。
· 焚烧炉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尽快恢复正常。如果无法修复,则应立即停止投
加废物,按照程序关闭系统。
· 危险废物焚烧炉渣与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 危险废物焚烧厂运行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有关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危险废物焚烧炉工艺控制参数、环境监测数据等。运行情况记录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
监测要求
· 危险废物焚烧厂运行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 危险废物焚烧厂运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 对危险废物焚烧厂运行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检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 或 HJ/T75 的规定进行。
· 危险废物焚烧厂运行企业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监测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其采样要求按HJ/T 365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浓度为连续3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随机方式对危险废物焚烧厂进行日常监督性监测,对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类污染物、一氧化碳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监测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当每年至少开展 1 次。
· 危险废物焚烧厂应设置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板进行公示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烧炉燃烧温度、出口烟气中氧含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炉膛负压等。
· 危险废物焚烧厂应对焚烧烟气中主要成分含量进行在线监测,在线监测装置安装要求应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并定期进行校对。在线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板进行公示并与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烟气在线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
·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不包括二噁英)的监测在焚烧设施正常状态下运行1小时后进行,对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浓度监测时的测定方法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
· 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监测
样品的采集和制备方法按HJ/T 20执行。
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的分析采用重量法。依据本标准“3.5”所列公式计算,取三次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在任何情况下,危险废物焚烧厂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危险废物焚烧厂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获得均值,将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